举办者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阁下
在 Sanjay Jhunjhunwala Vs.印度储备银行及其他机构
(2025 年的 WPA 2065)
请愿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裁决机构通过了一项裁决令,处以10亿卢比的罚款。在裁决令通过后,请愿人申请复利。但是,印度储备银行也作出了同样的回应,辩称由于裁决令已经通过,复合申请无法处理。因此,请愿人提交了令状申请,辩称请愿人接受了裁决令,因此不赞成对该裁决令提出上诉。但是,在现阶段,必须允许他利用复利的好处。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根据复利程序的第6条,可以向复利机构提出复利申请,包括正在审理但尚未处置的复利申请。 任何违规行为都不会复杂,裁决机构已最终裁定和处置了这些违规行为。此外,不能将复利作为一项权利主张,但它始终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一旦违规者同意利用复合利益,这同样意味着当事方同意和解,不要求将问题提交裁决。如果在裁决程序结束后祈求和解,那么加重罪行的目的本身就会落空。
此外,目前可执行的命令是裁决机构的命令。不允许在同一当事方之间就同一组事实下达多项命令。如果现阶段允许复利,那么将有两个订单。就违规行为而言,两项命令不能同时生效。复利机构无权取消裁决机构通过的命令。只有一个命令可以生存,那就是裁决机构的命令。
此外,该法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这将是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程序,任何在裁决程序中被判有罪的人都可以选择随时申请复利。该法的刑法条款不能如此轻视,使之处于犹豫不决的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立法机构有意识地没有在裁决程序结束后规定将罪行合并在一起的条款。
因此,不允许申诉人在裁决程序结束时提出的要求合并罪行的申请,当局正确地驳回了请愿人提出的申请。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请愿人违反了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的某些条款,裁决机构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了一项裁决令,处以罚款。
- 请愿人于2024年5月6日根据2000年《外汇(复合程序)规则》第4条提出复利申请。
- 印度储备银行于2024年9月退回了此类申请,认为由于裁决令已经通过,复合申请无法处理。
- 随后,于2025年1月17日向请愿人发出催缴通知书,指示请愿人支付未缴罚款或提交上诉机构发放罚金押金的命令。
- 请愿人接受了裁决令,因此没有对该裁决令提出任何上诉。
2。请愿人的论点:
请愿人辩称:
- 请愿人接受了裁决令,因此不赞成对该裁决令提出任何上诉。
- 根据复利规则第11条,除非对裁决令提出上诉,否则允许复利。由于请愿人接受了裁决机构的命令并且没有提出上诉,因此应允许他们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补偿。
3.受访者的论点:
答辩人辩称:
- 一旦裁决令通过和裁决程序结束,就没有余地进行复利的祈祷。
- 裁决令通过后,违规者如果受到侵害,可能更愿意提起上诉,对裁决令提出质疑,或者支付已处以的罚款。
4。Hon'ble 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与分析:
高等法院阁下做出了以下调查结果和分析:
- 有待决定的问题是,在主管当局通过裁决令之后,是否可以允许违规者利用加重违法行为的利益。
- 根据2000年《外汇(复合程序)规则》第4(4)条,任何违规行为的复合申请均应以规定的表格向印度储备银行提出,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 根据《复合诉讼规则》第6条,如果在裁决前合并任何违规行为,则不得对该人进行调查以裁定此类违规行为。
- 根据复合诉讼第11条,如果根据该法第17或19条提起上诉,则不得对任何违规行为进行复审。该规则规定了复合申请的必要格式,其中应披露待审案件的裁决机构的名称。
- 此外,印度储备银行已发布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达的合并违规行为总指令,见2016年1月1日第4/2015-16号总指令。
- 根据总指令第6.4号指令,任何由执法局作出裁决并对此类裁决令提起上诉的案件,则不得根据《复合规则》第11条对任何违规行为进行复审。
- 申请人应在复合申请的同时作出承诺,保证他们没有提起任何上诉。
- 此外,印度储备银行还详细制定了违规行为的复合程序,该程序已在2005年2月1日的A.P.(DIR系列)第31号通告中公布。
- 根据复利程序的第6条,复利申请可以向复利机构提出,包括正在审理但尚未处置的复利申请。 任何违规行为都不会复杂,裁决机构已最终裁定和处置了这些违规行为。
- 将违法行为合并在一起的想法是,如果适用,当事方无需在支付赔偿时进行定期裁决,即可解决问题。
- 不能将复利作为一项权利主张,但它始终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一旦违法者/违规者同意利用复合利益,这同样意味着当事方同意和解,不要求将问题提交裁决。如果在裁决程序结束后祈求和解,那么加重罪行的目的本身就会落空。
- 在给定情况下,以下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事件顺序:
- 标的交易发生在2011年2月31日至2013年2月8日之间;
- SCN 由裁决机构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发布;
- 申诉人于2023年1月20日提出了复利申请,但同样的申请被退回。
- 请愿人可以自由提出新的复合申请。
- 但是,请愿人没有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申请,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复审。
- 裁决机构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了最终裁决令,处以1亿卢比的罚款。
- 请愿人在裁决令通过后提出了复利申请,但该申请被驳回,并于2024年9月11日以不可维持为由退回。
- 在本案中,请愿人的罪行是可以加重的。请愿人在最初阶段申请复利。但是,申请人因缺乏适当细节而被退回申请后没有采取同样的行动。
- 请愿人参与了裁决程序,这意味着请愿人不想加重罪行。在裁决令通过且申诉人被判有罪之后,请愿人想申请复利。
- 它表明,请愿人只是想试水,看看裁决令是否对他有利。在裁决令对他不利且罚款金额已确定之后,请愿人寻求继续进行复利。
- 如果申诉人受到侵害,他将被要求选择上诉,为此,请愿人必须缴纳全部罚款。请愿人正在尽最大努力不支付已处以的罚款,并以复利为由无限期推迟诉讼。
- 在申诉人的罪行被裁定并处以罚款后,请愿人必须支付定量的罚款。
- 允许违规者在现阶段利用复合利益,将需要重新讨论整个问题。这同样会阻碍整个裁决,使裁决程序变得微不足道,裁决过程中的整个时间都被浪费了。只是为了避免裁决程序的混乱,才将复利条款纳入该法。当违规者放弃将罪行合并在一起的好处时,向前迈出的下一步就是将裁决程序推向终结。
- 目前可执行的命令是裁决机构的命令。判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允许在同一当事方之间根据同一组事实执行多项命令。如果允许申诉人在裁决程序结束后祈祷将罪行合并,那么将有两个命令:第一是裁决机构的命令,第二是复合当局的命令。就违规行为而言,两项命令不能同时生效。
- 复利机构无权取消/推翻裁决机构通过的命令,也没有将裁决机构通过的命令置之不理。只有一个命令可以生存,那就是裁决机构的命令。
- 申诉人冒了风险,在裁决程序结束之前没有继续进行复利申请。在裁决结束之前,请愿人本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复利申请。
- 即使裁决程序仍在进行中,编号为4/2015-16的联邦总指令也允许复利。在裁决完成并确定罪行之后,违规者将有义务遵守裁决机构通过的指示。
- 自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实施以来,申诉人一直无法举证当局在裁决程序结束后允许复利的单一事例。
- 申请人的解释如果被接受,将导致不确定的局面,最终确定诉讼程序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 该法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在裁决令通过后可以提出复利申请的时限。这将是一个无限期的程序,任何在裁决程序中被判有罪的人都可以选择随时寻求申请复利。该法的刑法条款不能如此轻视,使之处于犹豫不决的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立法机构有意识地没有在裁决程序结束后规定将罪行合并在一起的条款。
- 因此,法院认为,请愿人在裁决程序结束时提出的要求合并罪行的申请是不可接受的,当局正确地驳回了请愿人提出的申请。
5。最终订单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申诉人在裁决程序结束时提出的要求合并罪行的申请是不允许的,当局正确地驳回了请愿人提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