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因为他们向公司投资资金,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感兴趣。2013年《公司法》规定了多项决定,这些决定将由成员在年度股东大会(“AGM”)或特别股东大会(“EGM”)中通过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或任何其他特定方式做出。
如果大多数股份由任何人或特定群体持有,则该人或群体将使用其多数股权成为决策机构。因此,公司事务部最近对拥有大量实益所有权的股东规定了新的报告要求。
- BEN 1-宣布股份的重大受益所有权
- BEN 2-重要股权受益人的回报
- BEN 3 — 重要受益所有人登记册
- BEN 4 — 公司通知
第90条与2013年《公司法》(“该法”)第216条一起解读,授权中央政府任命2名或更多主管人员调查和报告任何股份或类别股份的重大实益所有权。此外,第 216 条的规定 (对公司所有权的调查)应申请对重大实益所有权进行此类调查。
根据90年代赋予的权力,中央政府提供了与重大实益所有权相关的非常详细的条款,见自2018年6月13日起生效的2017年《公司(修正案)法》。
通报的与重大受益所有权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与重大实益所有权有关的一系列条款如下:
1。重要受益所有人的含义
在实现重大受益所有权的合规之前,需要对谁是公司的重要受益所有人进行测试。
出于这一识别目的,《2018年公司(重要受益所有人)规则》(“规则”)第2(h)条以及该法第90(1)条给出了 “重要受益所有人” 的定义。
1.1 持股要求才有资格成为 “重要受益所有人”(规则第2(h)条与第90(1)条一起阅读)
就申报实体而言,重要受益所有人是指在申报实体中拥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个人(单独或共同行事或通过一人或多人或信托行事):
- 持有申报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或
- 持有申报公司股份的10%或以上的表决权(直接或间接)或
- 有权获得或参与总可分配股息的10%或更多或任何其他分配(直接或间接)或
- 有权以除单独直接控股以外的任何方式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
由于持有股份或表决权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因此了解直接持有的含义以及间接持有的含义非常重要
1.2 公司 “直接持有” 的含义(《规则》第2 (h) 条的解释二)
任何个人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述任一股权,则应被视为重要的受益所有人。因此,规则2(h)的解释二规定,如果个人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则应被视为直接在申报公司持有权利或权利,即:
- 对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申报公司股份的权利或权利,或
- 这样的人已经获得了 股票的实益权益 申报公司的 u/s 89 (2) * 该法案,他已就此向公司提交了声明。
*该法第89(2)条规定,如果任何人收购或持有公司股份的实益权益,则应向公司申报,说明以下细节:
- 他兴趣的本质,
- 以其名义在公司账簿上注册股份的人的详细资料,以及
- 这样的其他细节如处方所示。
1.3 持有公司 “间接权益” 的意义(《规则》第2 (h) 条的解释三)
如果个人在申报公司成员方面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则应被视为在申报公司持有间接权益:
| S No |
Reporting Entity |
Holding |
| 1 |
If Member of reporting company is a body corporate (whether incorporated or registered in India or Abroad and other than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
An individual who:
i. Holds majority stake in such body corporate; or
ii. Holds majority stake in ultimate holding company of such body corporate.
|
| 2 |
If Member of reporting company is a Hindu Undivided Family (HUF) |
An individual who is the karta of the HUF.
|
| 3 |
If member of reporting company is a Partnership Entity |
An individual who:
i. Is a partner in such entity; or
ii. Holds majority stake in a body corporate which is a partner of such partnership entity; or
iii. Holds majority stake in the ultimate holding company of the body corporate which is a partner of such partnership entity.
Example: M/s XYZ, a partnership entity, holds 8% shares of M/s ABC Limited. M/s PQR Pvt Ltd is a partner in M/s XYZ. Mr. R holds majority stake in M/s PQR Pvt Ltd. Thus, Mr. R is deemed to indirectly hold 8% in M/s ABC Ltd.
|
| 4 |
If Member of the reporting company is a trust |
An individual who:
i. Is a trustee in case of a discretionary or charitable trust;
ii. Is a beneficiary in case of a specific trust;
iii. Is the author or settlor in case of a revocable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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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If Member of the reporting company is a pooled investment vehicle or an entity controlled by such vehicle based in an FATF member country with an IOSCO-member regulator |
An individual who:
i. Is a general partner; or
ii. Is an investment manager; or
iii. Is the CEO, if the investment manager is a body corporate or partnership entity.
|
#if 此类成员不在上述司法管辖区内,则应适用前面提及的类别(法人团体/合伙实体/匈牙利福林/信托)的规定。
1.4 视虚构为 “共同行动”(规则第2(h)条的解释五)
如果个人通过任何个人或信托行事,其共同意图是根据协议(正式或非正式)对申报公司行使任何权利或权利、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则通过任何个人或信托行事的此类个人应被视为 “共同行动”。
1.5 “股份” 的含义(对本规则第2(h)条的解释)
就规则而言,股票应包括全球存托凭证、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或强制可转换债券形式的工具。
1.6 “重大影响” 的含义(《规则》第2 (i) 条)
重大影响力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申报公司财务和运营政策决策的权力,但不是对这些政策的控制或共同控制。
1.7 “控制” 的含义(该法第2(27)条)
“控制权” 应包括以下控制权,可由个人或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行使,包括通过其股权或管理权、股东协议或投票协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的控制权
- 任命大多数董事的权利,或
- 控制管理或政策决策的权利
2。重要受益所有人的声明(该法第90(1)条以及规则第3条)
该法第 90 (1) 条要求作为重要受益所有人的每个人在下述时限内以 BEN-1 表格向申报公司申报:
| Nature of 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 |
Due date of filing of BE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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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individual who is a 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 as on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the Companies (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s) Amendment Rules, 2019 (i.e., 8th Feb, 2019)
|
90 days from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such amendment rules (i.e., 11th May,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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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individual who subsequently becomes a 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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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in 30 days of acquiring 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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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ry individual whose 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ship undergoes a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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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in 30 days of such change
|
* 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在2019年《公司(重要受益所有人)修正规则》生效后的90天内,则该事件应视为发生在自上述规则生效之日起90天到期之日(即2019年5月11日),并将相应地计算30天的申报期限。
例如,收购大量受益所有权的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即自上述规则生效之日起90天到期之前(即2019年5月11日)。因此,从 2019 年 5 月 11 日起,提交 BEN-1 的 30 天期限应计算在内。
3.维护公司重大实益所有权登记册(该法第90(2)条以及规则第5条)
每家公司都应保存个人申报的利益登记册 u/s 90 (1),并以表格编号进行变更。BEN-3。
3.1 BEN-3 开放供检查(第 9 (3) 条与规则第 5 条一起阅读)
BEN-03 表格中的注册表应开放供会员查阅,但需支付公司可能决定的费用,每次检查不超过 50 印度卢比。登记册应在董事会决定的合理时间内开放供查阅,但不得少于2小时。
4。公司向RoC提交的申报表,申报了重要的受益所有权(第90(4)条与规则4一起阅读)
在收到 BEN-01 表格的声明后,申报公司应在收到此类声明之日起 30 天内以 BEN-02 表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该申报表。
4.1 延长 BEN-3 的提交截止日期(总通告第 07/2018 号)
由于公司事务部(“MCA”)门户网站上不可用 BEN-2 表格,MCA 已通知,提交 BEN-2 的时限为自在 MCA 门户网站上发布该表格之日起 30 天,如果在 30 天内提交,则不收取额外费用。
5。信息将以相应的形式提供
5.1 重要受益所有人将在 BEN-1 表格中提供的信息
重要受益所有人必须在 BEN-1 表格中提供以下信息:
- 提交表格的目的(重大受益所有权的声明或变更)
- 重要受益所有权的名称
- 地址和电子邮件 ID
- 出生日期
- 父亲/母亲/丈夫的名字
- 职业
- 国籍
- 护照号(如果是外国人)
- 通过申报公司成员间接持有或行使申报公司权利的性质
- 成员类型(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任何其他机构/HUF/合伙公司/全权信托/慈善信托/特定信托/可撤销信托/集合投资工具(PIV)/由PIV控制的实体)
- 公司识别码(“CIN”)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识别码(LLPIN)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注册号
- 成员的姓名
- 地址
- 间接持有或行使申报公司权利的性质(凭借股份/股份表决权/可分配股息权或任何其他分派/行使控制权/行使重大影响力)
- 重要受益所有人在申报公司成员中的地位(合伙人/KARTA/受托人/受益人等)
- 如果成员是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请说明重要受益所有人是否是合伙人/持有该团体法人合伙人的多数股权/持有该团体合伙人的最终控股公司的多数股权
- 如果成员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请说明重要受益所有人是否持有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多数股权/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最终控股公司的多数股权
- 重要受益所有人是否在申报公司拥有任何直接持股权或权利(是/否)。如果是,则要输入的详细信息是 “根据股份/股份表决权/可分配股息权或任何其他分配/行使控制权/行使重大影响力”
5.2 公司应在 BEN-2 表格中提供的信息
- 公司的公司识别码(“CIN”)
- 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ID将根据CIN自动填充
- 提交表格的目的(用于根据第90条申报重大受益所有权人申请表格的重大受益所有人人数/根据第90条重要受益所有人身份证的重大受益所有权变更/用于申报控股公司的控股申报公司CIN)
- 通过其间接行使申报公司持股权或权利的成员数量
- 成员详情
5.3 应在 BEN-03 表格中保留的信息
- 公司名称
- 注册办公室地址
- 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 受益所有人的姓名
- 地址和电子邮件 ID
- 出生日期/年龄
- 父亲/母亲/配偶的名字
- 职业
- 国籍
- PAN/UIN
- 护照号
- 状态
- 根据第 90 条发表声明的日期
- 停止日期
- 注册表的注册日期
- BEN-2 的提交日期(按照 SRN 计算)
- 任何其他利息(如果有)
- 成员发出的指示(如果有)
6。检索有关重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第 90 (5)、(6)、(7) 和 (9) 节)
6.1 发布通知以寻求有关重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第 90 (5) 条)
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存在以下情况,则公司应以 BEN-04 表格向任何人发出通知,无论他是否为公司成员:
- 该人是公司的重要受益所有人或
- 该人了解任何其他重要受益所有人或
- 在紧接通知发布之日之前的3年内,该人一直是公司的重要受益所有人
并且有关人员未按照本节的要求在公司注册为重要受益所有人。
6.2 有关人士提供的信息(第 90 (6) 条)
有关人士必须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供信息。
6.3 如果未提供所需信息,公司向法庭提出申请(第 90 (7) 条)
如果有关人员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所需资料或没有提供令公司满意的信息,则公司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6.4 仲裁庭限制股份附带权利的命令(第 90 (8) 条)
在收到申请后,仲裁庭应给予有关人员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在必要时下令限制股份所附的以下权利:
- 对股份所附利息转让的限制
- 暂停获得股息或与股份有关的任何其他分配的权利;
- 暂停股份的投票权;
- 对股份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的任何其他限制
7。对未提交 BEN-01、BEN-02 和 BEN-03 的处罚(第 90 (10)、(11)、(12) 条)
7.1 对重要受益所有人的处罚(未在 BEN-01 表格中提交声明)
如果任何人未能在 BEN-01 表格中申报,则应处以最多 1 年的监禁或至少 1,00,000 印度卢比但不超过 10,00,000 印度卢比的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持续故障,将进一步处以每天最高1000印度卢比的罚款,在此期间,故障仍在继续。
7.2 对公司的处罚(不保存 BEN-03 表格的登记或未提交 BEN-02)
如果公司未能在 BEN-03 表格中保留重要受益所有人的登记册或未能提供 BEN-04,则公司和每位违约官员将被处以最低10,000,000印度卢比但不超过5万印度卢比的罚款。此外,如果持续失败,将适用每天1,000印度卢比的额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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