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和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中介” 服务的范围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为了澄清特定服务是否属于 “中介” 服务范围,会有各种各样的申请向事先裁定机构(“AAR”)或各种司法机构提出。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收到了各种陈述,以澄清 “中介” 服务的范围,因此,在第45次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会议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CBIC做出必要的澄清,以尽可能解决此问题。因此,CBIC通过2021年9月20日第159/15/2021-GST号通告发布了对与 “中介” 范围相关的疑问的澄清。
1。中介服务的定义
- “中介服务” 一词的定义见2017年《IGST法》第2(13)条,该条款重申如下:
“中间人是指经纪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不管叫什么名字,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安排或便利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证券,但不包括以自己的账户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证券的人。”
- “中介服务” 的概念适用于服务税制度,在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也同样适用。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和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中介服务” 的范围大致相同,唯一的不同是商品及服务税法也涵盖了 “证券供应”。
2。中介服务的先决条件
要检查 “中介服务” 是否涵盖任何服务,它必须符合以下先决条件
2.1。至少三方
- 根据定义,中间人是指安排或促进商品或服务或证券供应的人 两人或多人之间。
- 因此,该安排至少需要以下三个当事方是很自然的:
- 商品或服务或证券的供应商(主要供应)
- 商品或服务或证券的接收者(主要供应)
- 安排或促进此类主要供应的人员(辅助供应)
- 因此,只有两方之间的活动 不能 被视为中介服务。
- 中间人实质上 “安排或促进” 另外两个或更多人之间的另一种供应(“主要供应”),而他本人并不提供主要供应。
2.2。两种不同的补给品
- 如上所述,中介服务涉及两种不同的供应,即主要供应和辅助供应。
- 主要供应:
主要供应发生在两个委托人之间,可以是商品或服务或证券的供应;
- 辅助供应:
辅助供应是促进或安排两位委托人之间的主要供应的服务。这种辅助供应是中介服务的供应,可以清楚地识别并与主要供应品区分开来。
- 参与向他人本金提供主要供应的人不能被视为中介服务的提供者。
2.3。中介服务提供商必须具有代理人、经纪人或任何其他类似人员的性格
- 根据 “中间人” 的定义,中介服务提供商是指 “经纪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不管叫什么名字...”。
- 中间人的定义不是一个包容性的定义,相反,它使用了 “意味着” 一词,没有用任何已知的扩展表述来扩展该定义,例如 “并包括”。
- 此外,在 “中间人” 的定义中使用 “安排或便利” 一词表明中间人具有辅助作用。中间人必须安排或促进其他供应,这是主要供应,而自己不提供主要供应。
- 因此,中介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2.4。不包括以自己的账户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或证券的人
- 中介服务的定义特别提到了该中介 “不包括提供物资的人 这样 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由他自己开立的证券”。
- 中间人定义中的 “此类” 一词是指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由中间人安排或便利的货物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证券的主要供应。
- 这意味着,如果该人按本金提供全部或部分主要供应,则上述供应不在 “中介” 的范围之内。
2.5。服务分包不是中介服务
- 中介范围之外的一个重要例外是分包合同。
- 主要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将主要服务的供应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一个或多个分包商。此类分包商提供全部或部分主要供应,而不仅仅是安排或促进主要供应商与其客户之间的主要供应。
- 因此,分包商的服务显然不是中介。
- 例如,
- 'A'和'B'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A'需要向'B'提供工具和机械的年度维护服务。
- 'A'将此类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C'。
- 因此,作为此类分包合同的一部分,“C” 向 “A” 提供年度维护服务。“C” 是向 “A” 的客户提供工具和机械的年度维护服务,即代表 “A” 向 “B” 提供工具和机械的年度维护服务。
- 尽管 “C” 与 “A” 的客户打交道,但是 “C” 是靠自己的账户,即按本金对本金的方式,向 “A” 提供主要的年度维护服务。
- 在这种情况下,“A” 向 “B” 提供年度维护服务,而 “C” 向 “A” 提供相同的服务。
-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C” 提供的服务将不被视为中介。
2.6。中介服务的 “供应地点”
- 《IGST法》第13条规定了中介服务的 “供应地点”。
- 第 13 节适用于确定 “供应地点” 只有在 服务的供应商或服务的接收方都位于印度境外。
3.插图
- CBIC提供了一些插图,以清晰地了解 “中介服务”。但是,请注意,这些插图仅是指示性的,并非详尽无遗,而且插图中提到的服务在每种情况下都不是中间的。在确定服务是否为中介服务时,必须根据条款对案件的所有事实和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 插图:1
- 'A' 是机器的制造商和供应商。
- “C” 通过识别想要购买这台机器的客户 “B” 来帮助 “A” 出售机器,“C” 还有助于敲定A和B之间的机器供应合同。
- 'C'向'A'收取费用,因为他提供寻找潜在客户以及帮助完成机器销售的服务。对于这项服务,“C” 在 “A” 上开具发票,并由 “A” 支付。
- 在给定的情况下,“A” 和 “B” 参与机械的主要供应,而 “C” 促进了 “A” 和 “B” 之间的机器供应。
- 因此,'C'是在'A'和'B'之间提供安排或便利机械的 “主要供应” 的辅助供应,因此,'C'是中介机构,正在为'A'提供中介服务。
- 插图:2
- 'A'是一家软件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为他们开发软件。
- 'A'与'B'签订合同,为其业务运营提供一些定制软件。
- 'A'将软件特定模块的设计和开发任务外包给'C'。为了提供此类服务,“C' 可能必须与 'B' 进行交互,以了解他们的具体要求。
- 在这种情况下,“C” 是向 “A” 提供软件设计和开发的主要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C” 不是中介。
- 插图 3
- 位于印度境外的保险公司 “P” 需要处理其客户就'P'向客户提供的保险服务提出的保险索赔。
- 为了处理保险索赔,“P” 决定将这项工作外包给其他公司。
- 为此,“P” 会联系位于印度的 “Q” 来安排保险索赔处理服务 来自印度的其他服务提供商。
- 'Q'联系了负责提供此类保险索赔处理服务的'R',并通过'R'到'P'安排保险索赔处理服务的供应。
- 对于这项服务,'Q'向P收取佣金或服务费,金额为'R'向'P'提供的保险索赔处理服务合同价值的1%。
-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索赔处理服务的主要供应在 “P” 和 “R” 之间,而 “Q” 只是安排或促进'P'和'R'之间的服务供应。
- “Q” 本人并不是提供主要的服务。
-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IGST法案第2条第(13)款的定义,“Q” 充当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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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计算机制造商和供应商。A 向世界各地供应商品。
- 作为供应的一部分,“A” 还必须向其客户提供客户服务以解决他们与计算机供应有关的疑问和投诉。
- 为此,“A” 决定将提供客户服务的工作外包给业务流程外包公司 “B”。
- 'B'通过与'A'的客户互动并解决/处理他们的疑问/投诉,为'A'提供客户服务服务。'B'向'A'收取此项服务的费用。
- 'B'涉及向'A'提供'客户服务'的主要服务,因此,“B” 不是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