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境内的子公司/姊妹企业/集团企业向印度境外的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被视为出口

Published on:
Septembe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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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品或服务的 “出口” 提供了很多好处。但是,要使交易符合 “出口” 资格,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同样,要使服务供应符合 “服务出口” 的资格,2017年IGST法案第2(6)条规定了五个条件。但是,《IGST法》第2(6)条第(v)条中给出的条件之一总是存在很多模糊之处。

考虑到收到的陈述,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第45届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会议上建议CBIC就2017年IGST法案第2(6)条的条件(v)发布必要的澄清。因此,CBIC在2021年9月20日第161/17/2021-GST号通告中发布了有关2017年IGST法案第2(6)条服务出口条件(v)的澄清。

1。《模棱两可》下的问题

模棱两可的问题是,根据印度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在印度的子公司/姊妹企业/集团企业等向根据印度以外国家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会受到《IGST法》第2条第 (6) 款第 (v) 款的条件 (v) 的约束?

2。相关法律摘录

  • 2017 年 IGST 法案第 2 (6) 条对服务出口进行了定义。下文重申了第 2 (6) 节以供参考:

“(6) “服务出口” 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提供任何服务:

(i) 服务提供商位于印度;

(ii) 服务接收方位于印度境外;

(iii) 提供服务的地点在印度境外;

(iv) 服务提供商已以可兑换外汇收到了此类服务的付款;以及

(v) 根据第8节的解释1,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不仅仅是不同个人的机构;”

  • 根据第 2 (6) 节的条件 (v),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服务供应才符合 “服务出口” 的资格 根据第8节的解释1,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不仅仅是不同个人的机构。
  • 根据第8节的解释1,以下人员被视为独立人士:

“解释 1.——就本法而言,如果一个人有,——

(i) 印度境内的机构以及印度境外的任何其他机构;

(ii) 州或中央直辖区内的机构以及该州或中央直辖区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或

(iii) 在州或中央直辖区内的机构以及在该州或中央直辖区内注册的任何其他纵向企业,则此类机构应被视为由不同人员组成的机构。”

  • 此外,《IGST法》第8条的解释2也转载如下:

“解释 2.——通过任何地区的分支机构、机构或代表处经营业务的人应被视为在该地区设有机构。”

  • 相关定义也转载如下:
  • 2017年《加拿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2(84)条给出了 “人” 的定义。第 2 (84) 节的相关摘录转载如下:

“(84) “人” 包括—

...

(c) 一家公司;

...

(h) 根据印度以外国家的法律注册成立的任何法人团体;

...”

  • 此外,《2013年公司法》第2(20)条和第2(42)条分别给出了 “公司” 和 “外国公司” 的定义。相关摘录转载如下:

“(20) “公司” 是指根据本法或任何先前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42) “外国公司” 是指在印度境外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或法人团体——(a)单独或通过代理人、实体或通过电子方式在印度设有营业地点;以及(b)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印度开展任何商业活动。”

3.问题分析

  • 根据IGST法案第8条的解释1,在印度设立个人和在印度境外设立个人机构被视为 “不同人士”。
  • 根据IGST法案第2(6)条第(v)款,如果服务由一个机构向另一个由同一人组成的机构提供,则服务供应不应被视为 “服务出口”,根据IGST法第8条的解释1,该机构被视为由不同人员组成的机构。
  • 因此,在印度设立的外国公司向在印度境外设立的另一家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被视为 “服务出口”。
  • 根据IGST法案第8条的解释2,如果外国公司通过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代表处在印度开展业务,则该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代表处应被视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的设立。同样,如果任何在印度注册的公司通过印度境外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代表处开展业务,则该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代表处应被视为此类公司的设立。
  • 根据解释2,未在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代表处被视为独立机构,根据解释1,在印度设立的机构和印度境外的另一机构被视为独立个人的机构。
  • 因此,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2(6)条的条件(v),未在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代表处向印度境外的任何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被视为不同人员机构之间的供应,因此不能视为 “服务出口”。
  • 同样,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向其位于任何其他国家且未根据该国法律注册的分支机构、机构或代表处提供的任何服务也不应被视为 “服务出口”。
  • 仔细阅读2017年《CGST法》第2(84)条对 “个人” 的定义以及2013年《公司法》第2条中对 “公司” 和 “外国公司” 的定义,可以看出,就CGST法而言,在印度注册的公司和在印度境外注册的外国公司是单独的 “个人”,因此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 因此,根据CGST法,任何在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姊妹企业/集团企业都被视为一个单独的 “个人”,因此将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

4。CBIC 提供的澄清

  • 根据上述讨论,根据CGST法,在印度注册的公司和在印度境外注册的法人团体(根据《公司法》被称为外国公司)是独立的个人,因此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 因此,这两个独立的人不应被视为 “根据第8节的解释1仅是一个不同的人的机构”。
  • 因此,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2(6)条的条件(v),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姊妹企业/集团企业等向印度境外注册的外国公司机构提供服务,因为根据2017年IGST法第8条解释1,这种供应不被视为仅仅是不同人员机构之间的供应。
  • 同样,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8条解释1,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向其在印度境外的相关机构(根据印度境外法律注册成立)的供应不应被视为仅向不同人员机构提供的供应。
  • 因此,印度境内的子公司/姊妹企业/集团企业等向印度境外的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将符合 “服务出口”,但须满足IGST法案第2(6)条的其他条件。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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