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款相关问题的澄清| 通告第 197/09/2023 号-商品及服务税

Published on:
August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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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IC收到了与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相关的各种问题,无论出口商是否有权申请退还根据第96A(1)条支付的IGST,调整后总营业额的计算方式等,此类退款均应根据 GSTR-2A 或 GSTR-2B 中显示的发票发放。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并实现统一性,CBIC在2023年7月17日的第197/09/2023号通告中对各种事项进行了以下澄清。

a. 根据 GSTR-2B 退款的可受理性

问题:

  • 根据2020年3月31日的第135/05/2020-GST号通告,第54(3)条规定的累计进项税抵免的退款仅限于供应商在 GSTR-1 表格中上传并反映收件人 GSTR-2A 表格的发票。
  • 但是,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有权对在 GSTR-2B 中出现的发票申请国际贸易税。
  • 因此,有人怀疑,是否应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54(3)条发放退款,其依据是 GSTR-2A 中出现的ITC或ITC出现在 GSTR-2B 中。

澄清:

  • CBIC澄清说,由于自2022年1月1日起,ITC是在 GSTR-2B 的基础上使用的,因此,纳税期的退款应仅限于申请人在该纳税期或以前任何纳税期的 GSTR-2B 表格中反映的发票。
  • 此外,由于基于 GSTR-2B 的 ITC 已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在 GSTR-2B 中出现的 ITC 退款可接受性的限制将适用于 2022 年 1 月以后的纳税期的退款申请。
  • 但是,如果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有关官员已经处理了自2022年1月起纳税期的退款申请,并且此类处置是根据现行指导方针进行的,则由于本通告发布了澄清,则不得重新开始同样的退款申请。

b. 提交退款申请时的承诺

问题:

  • 在使用商品及服务税 RFD-01 表格提交退款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承诺,如果不遵守《CGST法》第16(2)(c)条和第42(2)条的规定,则应退还已批准的退款以及适用的利息。
  • 但是,根据 GSTR-2B,现在可以向国贸中心退款,而且,第 42 条已被删除。

澄清:

  • CBIC澄清说,由于删除了第42条的规定并对第41条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因此暂时接受的进项税抵免的概念已被取消。
  • 因此,不再需要对第 42 条作出承诺。因此,纳税人只需要根据CGST法案第16(2)(c)条作出承诺。

c. 调整后总营业额的计算

问题:

  • 在CGST规则第89(4)条中插入了新的解释,以澄清从印度出口的商品的价值应低于以下价值:
    • 海运账单上申报的离岸价格;
    • 在税务发票或供应清单上申报的价值。
  • 因此,有人对CGST规则第89(4)条下的 “调整后总营业额” 的计算提出了疑问。需要澄清的是,在计算调整后的总营业额时,是否必须按照给出的解释考虑从印度出口的商品的价值。

澄清:

  • CBIC澄清说,随着 “零税率商品供应周转率” 定义的修改,发布了2021年3月12日第147/03/2021-GST通告,该通告澄清了在计算 “州或联邦直辖区的营业额” 时需要考虑解释中计算的零税率商品供应的相同价值。
  • 因此,在计算 “调整后的总营业额” 时要包括的从印度出口的商品的价值将与根据解释确定的相同。

d. 在遵守细则96A (1) 的规定后对退款可否受理的澄清

问题:

  • 在各种情况下,如果在给定时间内无法出口商品或无法收到服务付款,出口商自愿支付IGST和利息。
  • 因此,需要澄清出口者是否有权申请退款,无论是在此类商品出口之后还是在实现服务出口付款后,出口商是否有权要求退款:
    • 因出口而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
    • 退还综合税;以及
    • 退还使用IGST支付的利息

澄清:

  • 根据CGST规则第96A(1)条,为了在不支付IGST的情况下进行出口,注册人员必须在出口前提供保证金或承诺书(LUT),他应在以下范围内缴纳税款和利息:
    • 如果货物未出口到印度,则自出口发票开具之日起 3 个月到期后 15 天;或
    • 如果在印度储备银行允许的情况下,未以可兑换外汇或印度卢比收到此类服务的款项,则自出口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到期后的15天内。
  • 为此,在2019年11月18日第125/44/2019-GST号通告中澄清说:
    • 只要商品实际出口,即使在3个月之后,也不应坚持先支付IGST,然后申请退款。
    •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专员可以事后批准延长出口期限。
    • 服务出口也应遵循同样的原则。
  • 此外,在同一份通告中,有人强调,如果已确定已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出口,则不得否认零税率的实质性好处。
  • 因此,这种澄清意味着,只要商品实际出口或服务出口实现付款,即使超过了规定的时限,也不能剥夺有关出口商享受零税率供应的好处。
  • 因此,CBIC澄清说,在货物实际出口或实现服务出口付款后,如果其他方面允许,出口商将有权根据CGST法案第54(3)条要求退还未使用的国贸中心。
  •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在货物出口或服务出口实现付款之后,此类出口商将有权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IGST。但是,不允许退还已支付的利息。
  •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 “超额缴纳税款” 类别下提出退款申请。但是,在门户网站无法使用此类设施之前,申请人可以在门户网站上以 “任何其他” 类别提交退款申请。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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