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地点在商品及服务税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决定了哪个州有权获得与商品或服务供应有关的收入,例如,如果供应来自德里州,而此类交易的供应地是德里,则此类交易应缴纳CGST和SGT,并且此类交易的商品及服务税应归德里政府。同样,如果供应地点是哈里亚纳邦,则此类交易应缴纳IGST和 商品及服务税 应归哈里亚纳邦政府所有。
同样,CBIC收到了申诉,称由于对商品及服务税法的错误解释,直接或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向未注册人员提供的在线服务的发票上记录正确的供应地点的强制性规定未得到遵守。
考虑到这种不正确的做法,CBIC发布了一份详细的通告,通过2024年12月31日的第242/36/2024-GST号通告澄清了向未注册接收者提供的在线服务的供应地点。
1。正在考虑的问题:
- 根据IGST法案第12(2)(b)条,如果向未注册的收件人提供应纳税在线用品,则供应商必须将收件人的州名作为供应地点。
- 但是,许多供应商却将供应商所在地作为供应地点。
- 这导致错误地申报供应地点,导致上述供应的收入流向错误的国家。
2。相关法律条款:
- 在线服务的供应地点应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12(2)条确定,该条款将在下文重申:
“(2) 提供服务的地点,第 (3) 至 (14) 小节中规定的服务除外,-
(a) 向注册人订立的,应为该人的所在地;
(b) 向注册人以外的任何人作出的,应是,-
(i) 记录中地址所在的收件人的位置;以及
(ii) 在其他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31(2)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人必须开具税务发票,说明描述、价值、所收税款以及可能规定的其他细节。
“(f)...
但如果涉及提供在线货币博彩,或者由电子商务运营商或在线信息和数据库访问或检索服务的供应商向未注册的收款人提供任何应纳税服务,无论此类供应的价值如何,注册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应包含收款人的国名,该名称应被视为收款人记录在案的地址;
3.澄清已发布
CBIC 已经澄清说:
a. 正确的供应地点
- 根据IGST法案第12条,除上述条款第 (3) 至 (14) 小节规定的情况外,以下应为供应地点:
- 向注册人提供服务:接收者的所在地;
- 向未注册的人员提供服务:
- 收件人的位置,如果他的地址记录在案,
- 供应商的位置(如果记录中没有该地址)。
- 根据CGST法案第31(2)条,提供应税服务的注册人必须开具包含特定详细信息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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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GST规则第46条规定了税务发票上需要提及的细节。根据CGST规则第46条第(f)款的但书,如果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未注册的收件人提供任何应纳税服务,则税收发票必须包含收款人的州名和 此类州名应被视为收件人记录在案的地址。
- 因此,根据关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未注册人员提供应纳税服务的《IGST法》第12(2)(b)条和CGST规则第46(f)条的共同解读,供应商必须在税收发票上强制记录未注册接收者的州名。根据《IGST法》第12(2)(b)条,此类州名应被视为收件人确定供应地点的记录地址。
- 因此,提供此类服务的地点应被视为服务接受者的所在地。此外,通过数字或电子网络向未注册的接收者提供的所有服务,无论是使用他们自己的数字或电子平台还是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都将受CGST规则第46(f)条的但书的约束。
- CGST规则第46(f)条的但书应适用于向未注册接收者提供的所有在线服务,以及提供在线货币游戏和OIDAR服务
b. 在 GSTR-1 中提供正确的信息
- 无论此类服务的供应价值如何,供应商都必须在税收发票上记录收件人所在国的国名,并在GSTR-1/1A表格的对外供应详情中申报上述服务的供应地点为接受者的所在地(根据接受国的国名)。
c. 实施适当的机制来收集此类细节
- 为了记录收货国国名,供应商应设计适当的机制,确保在向未注册的收货人提供任何供应之前,向其收集此类详细资料。
d. 不遵守的后果
- 如果供应商未记录正确的强制性细节,包括记录此类供应品的未注册接收国国名,从而未能根据上述条款开具发票,则根据CGST法第122(3)(e)条的规定,他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4。结论
各州之间的资金分配一直是诉讼问题,考虑到在线服务行业的大幅增长,这些行业的商品及服务税缴款是商品及服务税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在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提及不正确的供应地点将导致政府和供应商之间的税收分配不正确,并可能随后面临诉讼。为了实现统一,CBIC正确地澄清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