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条款对代金券的适用性一直是诉讼问题,商品及服务税官员的意见不同,造成模棱两可和诉讼。该行业普遍存在一些关于代金券应纳税性的问题,例如:
- 凭证交易是否被视为商品或服务的供应;
- 分销商或次级分销商的代金券交易是否可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商品及服务税适用于未兑换的代金券(破损)吗?
为了应对贸易和工业面临的挑战,CBIC发布了通告,解决了与贸易和工业的适用性有关的各种问题 商品及服务税 关于代金券的规定见2024年12月31日第243/37/2024-GST号通告,其中提供了以下澄清:
1。“凭证交易” 是否属于商品和/或服务供应类别?
- 2017年CGST法案第2(118)条给出了 “代金券” 的定义,该定义将在下文重申:
“凭证” 系指一种票据,其中有义务接受该票据作为供应货物或服务的对价或部分对价,并且在票据本身或相关文件,包括此类票据的使用条款和条件中注明了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两者或其潜在供应商的身份。”
- 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2(118)条,“代金券” 就像付款工具,规定供应商有义务接受其作为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对价或对价的一部分。
另请阅读: 澄清向未注册接收者提供的在线服务的供应地点
- 代金券将属于 “金钱” 的定义
- 根据2007年《支付和结算法》,包括预付工具在内的支付工具的发行受印度储备银行(RBI)的监管。
- 预付工具(PPI)是便于根据此类票据上存储的价值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工具。
- 预付票据可以作为卡、钱包以及任何可用于获取PPI和使用其中的金额的表格/工具发行。
- 2017年CGST法案第2(75)条对 “货币” 进行了定义,其中包括印度储备银行认可的用作清债务对价的工具。
- 因此,根据对2017年CGST法案中对 “代金券” 和 “货币” 的定义以及印度储备银行对 “预付工具” 的描述的综合解读,其中代金券作为印度储备银行认可的预付票据承保并用作清债务的对价,则代金券将属于 “货币” 的定义范围。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金钱” 不包括在商品和服务的定义中。
- 因此,凭证交易既不被视为商品供应,也不会被视为服务供应
- 代金券是 “可诉的索赔”
- 如果代金券不作为印度储备银行认可的预付票据承保,因此不能将其视为金钱。
- 但是,代金券就像供应商有义务将其作为对价或部分对价收到,并保证代金券持有人使用该代金券申领某些商品或服务。
- 在这种情况下,代金券可以被视为《CGST法》第2(1)条所指的 “可提起诉讼的索赔”。
- 根据CGST法附表三的第6条,可提起诉讼的索赔活动或交易不得视为 “商品供应”,也不得视为 “服务供应”。
- CGST法案附表三第6条将代金券作为可提起诉讼的索赔予以保障。
- 因此,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凭证交易也不会被视为 “供应货物” 或 “服务供应”。
结论: 因此,无论代金券是否为印度储备银行认可的生产者物价指数,凭证本身的交易都不能被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供应。但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以代金券作为对价或部分对价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可能需要纳税。
2。分销商/分销商/代理商等对代金券交易的商品及服务税待遇如何?
代金券的分发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 代金券通过分销商/次级分销商/经销商以委托人对委托人(P2P)的方式分发。
- 如果代金券是通过代理商/分销商/分销商按佣金/费用分发的。
2.1 如果代金券是按本金对委托人(P2P)分配的:
- 在这种情况下,分销商以折扣价从代金券发行人那里购买代金券,然后将其出售给次级分销商、企业或终端客户,并通过交易利润(即购置成本与代金券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创造收入。
- 根据CGST法案第9(1)条,对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凭证交易既不是商品供应也不是服务供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凭证交易既不构成商品供应,也不构成服务的供应。
- 因此,代金券交易不征收任何商品及服务税。
2.2 如果代金券是按佣金/费用分配的:
- 在这种情况下,代金券发行人与分销商/次级分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交易是以委托机构为基础进行的。
- 这些安排规定了代理商的一系列义务,例如营销和促销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活动,以支付佣金发放代金券。
- 分销商或次级分销商不拥有代金券,只能充当代金券发行人的代理人。
-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及服务税将由该分销商或分销商支付,其费用是向代金券发行人提供服务的佣金或费用。
3.广告、联合品牌等附加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待遇如何?
在某些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向代金券发行人提供额外服务,例如广告、联合品牌等,但需要支付服务费。在这种情况下,向代金券发行人提供此类额外服务的费用将按该服务提供商的适用税率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4。未兑换的代金券(破损)的商品及服务税待遇如何?
企业通常会对损益表中未兑换的代金券进行调整。损益表中记载的此类未兑换代金券的价值称为损失。
模棱两可之处在于未兑换的代金券(破损)的金额是否可以被视为 “与提供货物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回应或诱使提供货物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任何行为或宽容的货币价值,无论是接受者还是任何其他人所为”。
根据CGST法案第9(1)条,商品及服务税仅对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在破损的情况下,代金券无法兑换,也没有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因此,由于此类未兑换的代金券(破损),无法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9(1)条的规定,归因于未兑换代金券(破损)的此类金额无需纳税。
此外,2022年8月3日第178/10/2022-GST号通告澄清说,不应假定存在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协议,并且必须有明示或暗示的协议才能存在应纳税供应。因未兑现凭证(破损)而产生的金额将不构成 “与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任何行为或宽容的货币价值,不论是收件人还是任何其他人所为、回应或诱导这两种供应的行为或宽容”。因此,对于因代金券未兑换(破损)而产生的此类金额,似乎无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5。结论
该行业的澄清举措值得欢迎,因为这将有助于阐明商品及服务税条款对发放代金券的适用性。关于不对本金的代金券供应适用商品及服务税的澄清将为该行业带来减免,而对次级分销商或代理商的佣金征收的商品及服务税将使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和业界更加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