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第50次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建议,CBIC已发布通告,澄清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提出的各种问题,例如一个办公室向同一组织内另一个办公室提供的服务的纳税性和估值方式、向政府实体提供的物资的电子发票、商品及服务税对控股公司为其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适用性。
以下是对CBIC提供的澄清的详细分析:
1。澄清一个办公室向不同州同一组织的另一个办公室提供的服务的纳税性
- CBIC收到了关于一个办公室向位于不同州的同一组织的另一个办事处提供的服务的应纳税性的各种陈述,因为就商品及服务税而言,这两个办公室被视为不同的个人。
- 示例:
- 总部位于一个州
- 分支机构位于另一个州。
- 卫生组织从安全机构(第三方)为整个组织采购一些常见的输入服务,例如安全服务。
- HO 还为分支机构提供一些内部服务。
- 考虑到同样的情况,CBIC在第9号通告中提供了详细的澄清。2023 年 7 月 17 日关于以下问题的第 199/11/2023-GST 号通告:
1.1 通过税收发票机制或ISD机制分配国贸中心的共同服务
问题: 卫生组织能否利用国际贸易中心从第三方采购的既归属于 HO 和 BoS 的共同投入服务,也可能只向一个或多个组织采购的通用投入服务,然后向此类组织开具此类进项服务的税务发票,分支机构也可以使用 ITC 进行同样的进项服务,或者卫生组织是否必须遵循输入服务分销商(“ISD”)机制来分配共同投入服务的国际贸易中心?
澄清:
- 关于选择ITC分配方法的说明:
- CBIC已澄清说,总部可以选择按照ISD机制分配ITC的共同投入服务。
- 但是,根据CGST法案和规则的规定,不强制通过ISD机制分配共同的ITC。
- 通过签发税务发票分配 ITC
- 卫生组织还可以根据CGST法案向有关Bo开具普通ITC的税收发票。
- 根据《加拿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6和17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可以在同一问题上利用国际贸易中心。
- 但是,只有在上述服务实际提供给相关组织的情况下,HO才能向BoS开具税务发票。
- 通过ISD机制分配国贸中心:
- 但是,如果卫生组织希望通过ISD机制分配普通的ITC,则必须注册为ISD。
- 此外,只有在上述输入服务归因于该业务组织或已实际提供给该组织的情况下,才能通过ISD机制将ITC分配给该BO
1.2 当接受者有权申请全额国贸中心时,对内部提供的服务进行估值
问题: 关于总部向分支机构提供的内部生成服务,有关银行可获得全面的国贸中心服务,问题如下:
- 在某些情况下,卫生组织不向有关组织开具税收发票;
- 在某些情况下,HO 不包括用于提供此类内部生成服务的所有服务的成本,例如参与此类服务的员工的工资成本。
因此,是否强制要求卫生组织向BoS开具发票,以及是否
所有组成部分的成本,包括 HO 员工的工资,都必须包含在 HO 向 BoS 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中?
澄清:
a. 确定不同人员之间供应价值的方式:
- 不同人群之间提供的服务的价值根据CGST规则第28条以及CGST法案第15(4)条确定。
- 根据第 28 (4) 条,不同人员之间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应为此类供应的公开市场价值。
- 但是,如果收款人有资格获得全额ITC,则发票中申报的价值应被视为公开市场价值。
- 因此,由于分支机构有权向ITC申请,因此HO在发票中申报的服务价值应被视为公开市场价值。
b. 发票金额中不包含所有服务的价值
- 如果分支机构有权申请全额ITC,则无论是否包含所有服务的价值,HO在发票上申报的价值均应被视为此类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
c. 如果总部没有开具发票
- 此外,如果 HO 不向分支机构开具税务发票,则此类服务的价值可能被视为 HO 向 BO 申报为零。
- 因此,应将其视为公开市场价值。
1.3 当接受者无权申请全额国贸中心时,对内部提供的服务进行估值
问题: 如果分支机构无权向ITC提出索赔,在确定服务价值时,是否强制要求总部包括HO雇员的工资成本涉及所有成本?
澄清: CBIC澄清说,即使ITC在计算此类服务的应纳税价值时,也没有强制要求将参与向BoS提供服务的HO员工的工资成本包括在内
不适用于相关的 BO。
2。关于向政府部门或公共供应单位开具的电子发票的澄清(2023 年 7 月 17 日第 198/10/2023-GST 号通告)
问题: 根据CGST法案第51条,向仅出于TDS扣除目的注册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政府机构/地方当局/PSU的供应品是否需要强制开具电子发票?
澄清: CBIC澄清说,必须扣除TDS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政府机构/地方当局/PSU有责任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进行强制注册。
因此,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这些实体应被视为注册人员。因此,向此类实体提供的物资必须开具电子发票。
3.关于附属公司股份应纳税性的澄清(2023 年 7 月 17 日第 196/08/2023-GST 号通告)
问题: 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活动是否将被视为服务供应并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澄清: CBIC澄清说,根据CGST法案对商品或服务的定义,证券既不被视为商品也不是服务。此外,根据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证券包括 “股票”。
因此,控股公司在子公司持有的股份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务。因此,购买或出售股票或证券既不是商品的供应,也不是服务的供应。要将交易视为服务供应,必须按照CGST法案第7条提供服务。
SAC条目 “997171” 适用于 “控股公司提供的服务,即为拥有控股权而持有公司和企业的证券(或其他股权)”。CBIC澄清说,除非控股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否则不能仅凭SAC条目 “997171” 就说控股公司正在向子公司提供服务。
因此,不能将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活动本身视为控股公司向该子公司提供的服务,也不能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征税。
4。错误使用IGST信贷的利息及其撤销(2023年7月17日第192/04/2023-GST号通告)
根据CGST法案第50(3)条,CBIC收到了各种有关利息适用性的申请,这些申请涉及注册人错误地使用了IGST信贷。需要澄清,如果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IGST可用余额低于此类错误使用的IGST信贷额度,则此类错误使用的IGST信贷额度是否会被视为已使用。但是,在撤销这种错误使用的IGST信贷额度之前,IGST、CGST和SGST负责人的电子信贷账本中ITC的总余额在任何时候都超过错误使用的IGST信贷。
例如。
- ITC 错误地使用了:1,00,000 印度卢比
- IGST 电子信用分类账余额:20,000 印度卢比
- CGST 电子信用分类账余额:70,000 印度卢比
- SGST 电子信用分类账余额:50,000 印度卢比
- 是否应为已在IGST信用分类账中使用的80,000印度卢比的余额支付利息。
问题:
- 在错误使用IGST并撤销IGST的情况下,为了计算利息,是否需要考虑IGST下电子信用分类账中可用的ITC余额,还是IGST、CGST和SGST项下电子信用分类账中可用的国际贸易总额总额。
澄清:
- CBIC已澄清说,在IGST、CGST或SGST的任何科目下,电子信用分类账中可用的ITC金额可用于支付IGST的负债。
- 因此,根据CGST规则第88B条计算利息,应考虑所有项目下的可用ITC总额。
- 应考虑所有账户的合并余额,以确定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余额是否已降至IGST错误使用的ITC以下,以及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余额下降到何种程度。
- 因此,在错误使用国贸中心并随后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心从提供之日起至冲销之前这段时间内,国贸中心在电子信贷分类账中的总余额从未低于错误使用国贸中心的数额,则无需支付利息。
- 但是,当所有项目下的国贸中心余额总计低于国际贸易中心错误利用的IGST信贷额度时,这将等于使用了这种错误使用的IGST信贷,利用程度将是IGST、CGST和SGST项下电子信用分类账的总余额在多大程度上低于错误使用的IGST信贷额度,并将引起兴趣。
- 因此,在上述示例中,错误使用的 ITC 是 1,00,000 印度卢比。但是,所有电子账本的余额为14万印度卢比。因此,不应支付任何利息。
问题: 在考虑电子信用分类账余额以计算利息时,是否应考虑电子信贷分类账中可用的国际贸易中心余额,以防出现错误使用和使用IGST、CGST或SGST信贷。
澄清:
- 根据2017年《商品和服务税(州补偿)法》,税项下的ITC只能用于支付补偿税。
- 因此,补偿税抵免不能用于支付CGST、SGST或IGST项下的任何税款,也不能用于撤销这些项下的抵免。
- 因此,计算利息时不能将电子信用分类账中可用的补偿税抵免额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