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商品及服务税相关的各种问题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收到了利益相关者的各种陈述,他们要求澄清与商品及服务税法律有关的这些问题。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其第45次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会议上建议CBIC就这些问题发布必要的澄清。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CBIC在2021年9月20日第160/16/2021-GST号通告中就以下问题发布了必要的澄清
问题:1:借记票据申领 ITC 的时限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2017年CGST法案第16(4)条进行了修正,该修正案规定,在提供9月份的申报表u/39 之后,注册人无权就发票或借记凭证申请进项税抵免(ITC) 在该发票或借记票据所涉财政年度结束之后 或提供相关的周年申报表,以较早者为准。
- 现在,有人对以下问题表示怀疑:
- 为了第 16 (4) 条的目的,应考虑哪个日期来确定财政年度。
- 第16(4)条的修订条款是否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发行但ITC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借记票据,还是仅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借记票据。
澄清
- 根据2020年《金融法》对第16(4)条进行了修订,将借记票据的日期与基础发票开具之日脱钩,以便使用ITC。在修订之前,第 16 (4) 条的内容如下:
“注册人无权采取 在根据第39条提交申报表到期日之后,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两者的任何发票或借记票据的进项税抵免 此类发票所在的财政年度,或 与此相关的发票 与相关的年度申报表有关或提供相关的年度申报表,以较早者为准。”
- 但是,这些词语已被删除。因此,借方票据上的国际贸易中心已与基础发票脱钩。解释2020年财务法案的备忘录第118条也规定了同样的法律意图。
- 自2021年1月1日起,就借记票据而言, 借记票据的签发日期 应以此为依据 确定财政年度 为了该法第16 (4) 条的目的。
- 关于国际贸易中心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借记票据的可用性,已作出以下澄清:
| Date of Issuance of Debit Note |
Date of availing of ITC |
Whether Provisions of Section 16(4) shall apply or not? |
| Prior to 01.01.2021 |
Prior to 01.01.2021 |
Provisions of Section 16(4) as existed on a date prior to 01.01.2021 shall apply. |
| Prior to 01.01.2021 |
On or After 01.01.2021 |
Amended provisions of Section 16(4) shall apply |
| On or After 01.01.2021 |
On or After 01.01.2021 |
Amended provisions of Section 16(4) shall apply |
- 插图 1
- 原始发票日期:16.03.2021
- 相应借记票据的日期:07.07.2021
- 此处,该发票与2020-21财年有关,因此,根据第16(4)条,该发票可使用国际贸易中心的相关财政年度为2020-21财年。
- 另一方面,借记票据是在2021-22财年发行的,因此,根据该法第16(4)条的修订条款,国际贸易中心在借方票据方面的可用性应为2021-22财年。
- 插图 2
- 原始发票日期:15-07-2019
- 相应借记票据的日期:10-11-2020
-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6(4)条的修订条款,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在该借记票据上使用国际贸易中心的相关财政年度为2020-21财年。
- 因此,注册人可以在以下日期之前使用此类借记票据使用国际贸易中心:
- 提供 2021 年 9 月的 GSTR-3B 表格的截止日期或
- 提供年度申报表
问题:2 生成电子发票后是否必须携带实物发票
在生成电子发票的发票方面,许多纳税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面临着这个问题。业界正在寻求澄清,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48(4)条(即电子发票)开具发票后,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是否必须携带发票的实物副本
澄清
-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CBIC参考了相关规则 (规则 138 (1) 和 138 (2) 已修改) 2017 年 CGST 规则。我们将看到这些规则以供理解,然后澄清这个问题。
-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138A条 [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携带的文件和设备](1),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携带—
1. 那个 发票或供应清单或交货清单,也许是这样;以及
2. 电子方式账单或电子方式账单号码的副本,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映射到的 射频识别设备 以专员可能通知的方式嵌入运输工具上。
- 此外,根据经修订的2017年CGST规则第138A(2)条(经2020年9月30日第72/2020-Central Tax号通知修订)
“以防万一, 发票是按照第 48 条第 (4) 款规定的方式开具的,快速查询 (QR) 代码中可能嵌入了发票参考号 (IRN) 以电子方式出示,供有关官员核实,以代替此类税务发票的实物副本”
- 因此,根据对第138A(1)条和第138A(2)条的合并解读,很明显,如果供应商生成了电子发票,则无需携带税务发票的实物副本。
- 此外,在第138A(2)条修订后,修订后的第138A(2)条以明确的措辞规定,无论何时生成电子发票,都可以以电子方式生成嵌入发票参考号码(IRN)的快速参考(QR)代码,以供有关官员核实,以代替此类税务发票的实物副本
- 因此,从上述理由和相关解释中可以看出,如果发票是由供应商按照《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48(4)条规定的方式开具的,并且出示了带有嵌入发票参考号(IRN)的快速响应(QR)代码,则无需携带税务发票的实物副本,以供有关官员核实,就足够了。
问题:3 与《商品及服务税法》第 54 (3) 条有关的问题
提出的问题是,《CGST/SGST法》第54(3)条是否禁止在出口税率为零的商品的出口情况下退还未使用的国贸中心。
澄清
- 第 54 (3) 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术语是 “需缴纳出口税” 这意味着货物可缴纳实际出口税并在出口时缴纳出口税。
- 因此,以下出口可被视为须缴纳任何出口税:
- 如果 1975 年《海关关税法》附表二中规定了零税率,或
- 根据任何海关通知免缴出口税的商品或
- 1975 年《关税法》附表二未涵盖的货物。
- 因此,CBIC澄清说,只有那些实际需要缴纳出口税的货物,即在出口时已缴纳一定出口税的货物,才受到第54(3)条规定的限制,即可获得累积的国贸中心退款。
- 因此,为获得累积的ITC退款而对CGST法案第54(3)条第一项但书规定的限制将不涵盖零税率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