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包含了所有税款,并引入了一种税款,以确保进项税抵免的无缝流动。所有国际贸易中心都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交叉验证,因此当局可以确保交易对手确实提供了这样的供应。
但是,纳税人滥用了这一工具,商品及服务税实施后,假发票,即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固定商品或服务供应的情况下传递虚假进项税抵免(ITC)的问题,已变得相当普遍。该部门每隔一天就会发现此类案件,其中大量虚假的ITC只是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和服务供应的情况下通过纸质传递的。该部门正在对这些人采取严厉的行动,从重罚到监禁。
但是,该部收到了业界和实地机构的各种陈述,要求澄清要求和罚款条款对涉及虚假发票的交易的适用性。该部了解该问题的严重性,发布了以下澄清,说明有关此类交易的要求和罚款条款将如何适用于2017年7月6日第171/03/2022-GST号通告。
1。对在不间断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签发虚假发票的人提起刑事诉讼
问题
- 如果注册人 “A” 向另一名注册人 “B” 开具了税务发票,但没有任何潜在的商品或服务供应或两者兼而有之,则此类交易是否将作为《商品及服务法》第7条规定的 “供应” 涵盖在内。
- 此外,根据CGST法案的以下任何条款,是否可以就此类交易向'A'提出任何要求和追回。
- 第 73 节: 确定未缴税款、未缴税款或错误退还的税款或错误使用或使用了进项税抵免 出于欺诈或任何故意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以外的任何原因
- 第 74 节:确定未缴税款、短缴税款或错误退还的税款,或因欺诈或故意原因错误使用或使用的进项税抵免-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 此外,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可以对注册人'A'采取任何刑事行动。
澄清
- 注册人 “A” 仅向注册人 “B” 开具了税务发票,没有任何潜在的商品或服务供应。
- 因此,由于 “A” 到 “B” 不涉及供应,因此此类活动不符合《CGST法》第7条规定的 “供应” 标准。
- 因此,对于此类交易,“A” 不产生纳税义务,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73条或第74条,不能向 “A” 提出要求和追回。
- 此外,根据第73条或第74条的规定,无需就上述交易对'A'提起任何刑事诉讼。
- 但是,根据CGST法案第122(1)(ii)条,对于在没有实际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开具税收发票或两者兼而有之,“A” 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根据虚假发票在没有收到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使用ITC的人提起刑事诉讼
问题
- 在注册人 “A” 开具的虚假发票上,注册人 “B” 在没有收到实际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使用国际贸易中心。
- “B” 向其买家开具真实发票以及潜在的商品或服务供应。
- 但是,为了支付真实交易产生的此类产出负债,“B” 利用了虚假发票上的国际贸易中心。
-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73或74条或CGST法案的任何其他条款,'B'是否将对上述ITC的需求和追回以及刑事诉讼承担责任。?
澄清
- 注册人'B'在没有收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在虚假发票的基础上使用并使用了欺诈性的ITC。
- 此类ITC的使用违反了CGST法案第16(2)(b)条。
- 因此,“B” 应对此类ITC的要求和追回以及CGST法案第74条规定的刑事诉讼负责。
- 根据该法第50条,利息也应适用。
- 请注意,根据CGST法案第75(13)条,如果因欺诈性使用或使用ITC而根据第74条对 “B” 提起刑事诉讼,则根据CGST法案的任何其他条款,包括第122条,不得对同一行为(即错误使用或使用ITC)处以任何罚款。
3.对使用虚假发票利用国际贸易中心并反过来通过虚假发票传递此类ITC的人提起刑事诉讼
- 注册人 “A” 向注册人 “B” 开具了税务发票,但没有任何潜在的商品或服务供应。
- 反过来,'B'在没有收到实际商品和服务供应的情况下根据此类虚假发票利用ITC,并通过开具虚假发票将此类虚假的ITC进一步传递给另一个注册人'C'。
- 根据第73或74条或《CGST法》的任何其他条款,'B'是否应对要求和追回以及刑事诉讼承担责任。
澄清
- 在本案中,'B'在没有实际收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以虚假发票为基础在电子信用账本中使用了ITC。
- 此外,“B” 利用此类国际贸易中心来支付在没有任何潜在商品或服务供应的情况下向 “C” 开具的虚假发票的产出负债。
- 关于 “B” 向 “C” 提供的供应,没有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因此,“B” 无需为此类交易缴纳任何税款。
- 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16(2)(b)条,“B” 根据 “A” 开具的虚假发票提供的ITC不符合资格。
- 对于从 “B” 到 “C” 的供应交易,由于没有供应,因此无需缴税。
- 因此,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根据CGST法案第73条或第74条,不要求'B'向'B'向'C'供应中错误/欺诈性地获得的ITC或'B'向'C'供应的产出责任提出要求和追回。
- 但是,根据CGST法案第122(1)(ii)条和第122(1)(vii)条,“B” 应承担刑事诉讼,因为他们在没有实际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以及在没有实际收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获取/使用ITC。
- 根据第122(1)(ii)条,对 “违反本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在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开具任何发票或账单,或两者兼而有之” 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 根据第 122 (1) (vii) 条,对 “使用或使用” 处以罚款 在没有实际收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或全部或部分两者兼而有之的进项税抵免,这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或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
结论
- 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上述基本原则来决定对从事此类不道德活动的个人的要求和刑事诉讼。
- 但是,实际行动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任何情况都可能涉及上述情景的复杂组合,甚至可能不包括在上述任何情景中。
- 任何保留了《CGST法》第122(1A)条规定的交易利益并进行此类交易的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 此外,如果非法/欺诈性地使用或使用ITC或开具虚假发票,导致不当使用或使用ITC或退税,则第132条(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也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援引《CGST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