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GST”)是中央和州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纳税人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给政府造成巨大损失。政府保留各种支票,以确保纳税人遵守规定,所有交易均真实录入,例如显示的对账ITC GSTR-2A 在 GSTR-3B、部门官员评估、指定专业人员审计等中提供 ITC
《CGST法》第2(13)条将审计定义为 “审查注册人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保存或提供的记录、申报表和其他文件,以核实申报的营业额、已缴税款、申请的退款和可用的进项税抵免的正确性,并评估其遵守本法规定或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的情况”。因此,审计是一项由独立专业人员进行的核查工作,旨在确保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所有条款都得到遵守。
在金融增长的世界中,每个人都想在短时间内赚大钱,他们中的一些人操纵账簿来逃税,并采取各种不当行为,例如账面中的错误数据、没有任何潜在商品流动的虚假购买或供应向内交易,或者没有按照2017年CGST法案提交适当的申报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停止这些活动,以确保税收方面的良好做法系统。
1。谁需要接受商品及服务税审计
1.1 纳税人的商品及服务税审计
根据CGST法案第35(5)条,如果一个人一年内的总营业额超过2亿印度卢比*,则该人的账目应由特许会计师或成本会计师进行审计。
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44(2)条,如果个人的总营业额超过2亿印度卢比*,则他应提交以下文件:
- 年度申报表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
- 对账报表,核对年度申报表中申报的价值和经审计的账簿中显示的价值。对账报表应在 GSTR-9C 表格中提交。
* 2018-19财年,2亿印度卢比的门槛已提高至5亿印度卢比。
2。部门官员审计
2.1 商品及服务税下的一般审计
营业额在2亿卢比门槛上限之内的纳税人免于接受审计。但是,没有为部门官员的审计规定门槛限制。
根据第65(1)条,专员或其授权的任何其他官员可以对任何财政年度、财政年度的一部分或财政年度的多个部分的任何注册人员进行审计。审计必须在开始之日起的3个月内或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2.2 商品及服务税下的特别审计
在任何审计、调查或评估中,如果助理局长或其级别以上的官员认为应纳税人申报的价值不正确或所提供的抵免额不正确,然后考虑到收入利息,他可以指示该注册人员让该专员提名的特许会计师或成本会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为此,必须事先获得专员的批准。
3.商品及服务税审计的目标
- 有效管理税收——最重要的目标是更有效地管理该国的税收制度。商品及服务税已将所有间接税缩小到一种税,这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轻松完成了这项任务。
- 纳税人的合规——部门官员不可能仔细审查每位纳税人的账簿。因此,设想了商品及服务税审计的概念。商品及服务税审计的主要目标是衡量纳税人对商品及服务税法的遵守情况。2017年CGST法案和该法案中规定的规则。
- 商品及服务税审计检查纳税人是否遵守了所有税收——对商品及服务税的审计不仅检查账目的准确性,还检查纳税人及其企业的可信度。审计行动发现纳税人申报不足,操纵责任也阻止了他们采取进一步行动。
- 消除操纵性贸易——随着商品及服务税的引入,开具虚假发票、在没有基本商品或服务供应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的做法显著增加,以转移虚假的国贸中心为转移开具的行为... 审计有助于防止此类行为,并使所有者停止进行虚假交易和交易
4。提交商品及服务税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
商品及服务税审计报告将与 GSTR-9C 表格的对账报表一起提交。它应在相关年度的下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提交。
但是,考虑到商品及服务税是一项新引入的税种,因此,2017-18财年的 GSTR-9C 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1月31日。但是,由于covid-19疫情,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已将2018-19财年的对账推迟到2020年12月31日。
5。商品及服务税审计将涵盖的领域
审计师必须考虑到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对与商品及服务税有关的每笔交易进行彻底分析。
以下是审计师需要分析的某些关键领域,以使审计报告真实可信。
5.1 有效商品及服务税税率的正确性:
5.2 账簿和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的数据比较
- 对于对外供应,审计师需要对账簿中记录的销售和产出负债与 GSTR-3B 和 GSTR-1 中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任何差异都应妥善调和。
- 对于内向供应,应比较国际贸易委员会申报的国贸中心 账簿,ITC 在 GSTR-3B 中声称,ITC 在 GSTR-2A 中自动填充。应妥善核对其中任何变动,以防止纳税人申请任何多余的进项税抵免。根据CGST规则的修正案, 对于未出现在 GSTR-2A 中的发票,任何国际贸易中心都不予受理。 因此,应撤销针对未在 GSTR-2A 中出现的发票的ITC,或者供应商应在其 GSTR-1 中进行必要的修改。
- 审计师应该检查一下 必须申领 ITC 在CGST法案第16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即提交次年9月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或相关年度的年度申报表的提交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5.3 遵守与工作有关的规定
- 如果一个人正在获得在职人员的服务,那么审计师应检查该原则是否已为货物从其所在地运送到工作者所在地生成了质询单和电子方式账单。
- 寄给工作者的所有投入或资本货物是否已分别在离职之日起1年或3年内收回。如果不合规,是否已支付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以及适用的利息。
- 委托人是否在截止日期内提交了 ITC-04-“寄给在职人员并收到退回的商品/资本货物的详细信息”。
- 如果是从工作地点直接供应商品,则是否已为此类供应支付了商品及服务税?
5.4 如果拖欠付款超过180天,则撤销ITC
- 如果被评估人未能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支付内向供应的对价以及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则根据CGST法案第16条以及CGST规则第137条,是否撤销了与该金额相对应的ITC。
- 此外,支付此类款项后,ITC是否已被收回?
5.6 电子运单
- 是否, 电子方式 如果是州际供应或适用于州内运输的阈值限制,则所有价值超过50,000印度卢比的货物的流动已生成账单。
- 两者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和解 电子账单 销售发票上的数据,以检查是否有任何虚假的逃税条目。
5.7 在豁免供应问题上撤销国际贸易法的规定
- 如果是豁免供应,审计师应确保 进项税收抵免 与 内向补给 尚未采取与此类豁免供应直接相关的物资。
- 如果将内向供应部分用于豁免供应,部分用于应纳税供应,则是否已根据CGST法案第17条撤销比例的ITC。例如,A先生将租来的房产用于其两项业务,即衬衫缝制和面粉贸易。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衬衫供应应纳税。但是,面粉的供应是豁免供应。因此,应颠倒归因于豁免供应的ITC的比例。
5.8 撤销不符合资格的国际贸易中心
- 审计员应检查其内向供应中是否没有可用的国际贸易中心 ITC 受第 17 (5) 条的限制 CGST法案,例如机动车辆的入境供应、出租车租赁服务、人寿保险、建造不动产的工作合同服务等。
5.9 商品及服务税下的税务发票
5.10 商品或服务的出口
- 以防万一 商品出口, 是否所有基本条件都已得到适当遵守?
- 以防万一 服务出口,是否所有基本条件都得到满足,例如服务提供地点在印度境外,此类服务的付款是以可兑换外汇支付的,等等?
5.11 其他
- 是否对不同人员之间的所有供应征收了商品及服务税,即同一个人的单位之间的库存转移,有何不同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 供应地点的确定是否正确?
- 供应价值是否根据 CGST 法案第 15 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