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拟议变更| 2020-21年联盟预算

Category:
直接税
Published on:
February 25, 2021

Table of contents

Talk to Us
Thank you! Your submission has been received!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while submitting the form.

One Firm,
Global Solutions

We support cross-border business with confidence and clarity.
Book a Call

财政部长已于2021年2月1日提交了2020-21财政年度的预算。以下是联盟预算间接税修正案摘录。

1。对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的供应仅适用于授权业务,才符合零税率营业额(2021年财政法案第114条)

  • 以前,无论是否为授权运营提供相同的供应,对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的供应都被视为出口。
  • 但是,修正案提出,仅用于授权业务的供应应被视为 “零额度供应”。

2。如果出口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供应货物的外汇汇款,则退还国际贸易中心的退款和利息

  • 在现有制度下,如果在债券或LUT的掩护下不支付IGST的零税率供应,则出口商有权根据CGST法案第54条申请退还未使用的ITC。
  • 不像 服务出口,就货物出口而言,实际供应量与可兑换外汇收到的金额之间没有联系。
  • 但是,对第16(3)条进行了修订,规定如果出口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收到供应货物的外汇汇款,则他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到期后的30天内退还相应的利息退款。

3.IGST出口路线仅允许类别的人员和类别的货物,也就是说,所有其他出口商都必须根据LUT/Bond出口货物。

  • 在现行制度下,所有出口商都有权在缴纳IGST的情况下出口货物,但须遵守CGST规则第96(10)条,然后可以申请退还根据对外供应支付的IGST的退款。提交运费账单时会提交自动退款申请。
  • 《金融法》提议,该出口窗口应仅限于政府与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协商后可能规定的人员类别和货物或服务类别。
  • 因此,所有其他出口商将被要求根据LUT/bond出口货物,未使用的ITC的退款申请应以商品及服务税 RFD-01 的形式提交。

4。加大处罚力度,释放被扣押的运输工具和货物(2021年财政法案第108条)

4.1 如果货物的所有者前来缴纳税款和罚款

  • 如果货物所有者主动缴纳此类税款和罚款,则释放被扣押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的罚款已从100%提高到200%。
  • 但是,取消了预先存入税款的要求。

4.2 如果货物所有者不出面缴纳税款和罚款

  • 如果货物的所有者没有出面支付罚款,则需要先缴纳税款和50%的罚款才能放行货物。
    1. 但是, 通过 “金融法” 更高 建议支付以下款项:
      1. 罚款金额的50%;或
      2. 税额的 200%

4.3 此外,在扣押和扣押交通工具和物品的情况下,只有在预先存入罚款金额的25%后才能提起上诉(2021年财政法案第107条)

  • 根据现有条款,在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之前,上诉人必须预先存入争议剩余税额的10%。
  • 但是,根据修正案,在扣押和扣押运输工具和货物的情况下,只有在预先存入罚款金额的25%以及争议税额的10%之后,才能提出上诉。

4.4 只有在支付了全额保费后才能释放被扣押的物品

  • 根据先前的规定,在执行保证金和提供担保后,可以临时释放被扣押的物品。
  • 但是,《2021年金融法》已提议取消此选项,因此,全部罚款金额只能以现金支付。

4.5 规定了自拘留或扣押之日起签发的7天时限

  • 规定了自拘留或扣押之日起7天的时限。此外,命令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下达。
  • 根据现行规定,没有规定这种时限。

4.6 只需要支付罚款即可释放被扣押的物品

  • 要释放根据第129条扣押的货物,纳税人必须缴纳税额和罚款。
  • 但是,拟议修正案取消了缴纳税款和利息的要求。因此,只需要支付罚款即可释放被扣押的物品。

4.7 如果未在15天内缴纳罚款,则被扣押或扣押的货物或运输工具可能会被出售或处置

第129条已与第130条—— “没收货物或交通工具并征收罚款” 脱钩。

  •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扣押后的14天内未缴纳税款和罚款,则根据第130条,被扣押的运输工具和物品将被没收。
  • 但是,修正案提出,被扣押或扣押的货物或运输工具应变为 可能会被出售或处置 如果未缴纳罚款 15 天内 自收到施加此类处罚的命令副本之日起.

5。自2017年7月1日起,俱乐部、社团等向其成员提供的服务已纳入商品及服务税的管辖范围

插入新的第 7 (1) (aa) 条-“供应范围”(2021 年财政法案第 99 条),并删除《商品及服务税法》附表二第 7 段

  • 通过在《CGST法》第7(1)条中插入了新的条款(aa),扩大了供应范围。根据第 (aa) 条,俱乐部、社团等向其成员提供的服务已归入商品及服务税的管辖范围。
  • 就纳税而言,该人及其成员或组成部分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人。
  • 特别列入这一条款是为了消除最高法院阁下在西孟加拉邦及奥尔斯州问题上的判例的影响。V 加尔各答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9 (29) G.S.T.L.545 (S.C.)] 根据将此类俱乐部/协会及其成员视为同一个人的互惠原则,认为非法人私人俱乐部/协会与其成员之间不得出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务。

6。国贸中心只有在反映在下方时才可用 GSTR 2A 和 GSTR 2B,(2021 年财政法案第 100 条)

  • 在《CGST法》第16(2)条中加入条款(aa)是为了规范发票或借记单上的进项税抵免(ITC)。当供应商在 GSTR-1 中提供此类发票的详细信息并将此类发票/借记单的详细信息传达给收件人,即开始出现在收件人中时,即可使用发票上的 ITC GSTR-2A 还有 GSTR-2B。
  • 进行此修正是为了提供支持 规则 36 (4) 已经是 最近修改 在视频中 2020 年 12 月 22 日第 94/2020-Central Tax 号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 对于供应商未在 GSTR-1 或使用 IFF 中提供的发票/借记凭证,国际贸易委员会限制在 5% 以内。

7。不需要特许会计师/成本会计师在 GSTR 9C 中提供认证,(2021 年《财务法案》第 101 和 102 条):

  • 提议删除第 35 (5) 条,现在没有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或成本会计师根据 GSTR-9C 对年度账目进行审计。
  • 此前,每位注册人员都必须以 GSTR-9C 表格提供对账表,其年营业额超过2亿印度卢比。(2018-19财年和2019-20财年的限额为5亿卢比)。
  • 对第 44 条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在注册会计师或成本会计师正式审计的 GSTR-9C 表格中提供对账报表的强制性要求。
  • 《金融法》提议,GSTR-9 应在自我认证的基础上与对账报表一起提交。
  • 通过该修正案,审计师的责任已转移到纳税人身上。
  • 但是,专员可以豁免一类注册人士提交年度申报表。

适用日期:

根据CBIC的最新推文,第35条修正案将在2021年《金融法》颁布后生效。此类修正将是前瞻性的,不会影响2018-19财年和2019-20财年的商品及服务税审计。

8。自2017年7月1日起延迟缴纳净纳税义务税款的利息,(2021年财政法案第103条):

  • 如果延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在法规中未作任何澄清的情况下,先前应为总产出税负债支付利息,无需调整进项税抵免。
  • 但是,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第39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上澄清说,只能对通过电子现金分类账支付的应纳税额收取利息。
  • 考虑到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对CGST法案第50(1)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是,这样一项修正案具有预期的效果。
  • 为了结束该领域的任何进一步诉讼,《2021年金融法》自2017年7月1日起追溯生效。

9。第 129 号和 130 号程序应独立继续进行(《2021年财务法案》第104条):

  • 该修正案提议将第73和74条下的诉讼与第129条下的诉讼脱钩(扣押、扣押和释放货物,以及 运输工具 运输中) 和第 130 节 (没收货物或运输工具并征收罚款)。
  • 诉讼的结束 u/s 73 或 74 等于诉讼的结束 u/s 122 和 125。但是,u/s 129和130的诉讼程序应独立继续进行。

10。根据GSTR 1确定销项税负债(2021年财政法案第105条)

  • 通过对《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5(12)条的解释,《金融法》提议对在 GSTR-1 中申报但未在 GSTR-3B 中相应申报的供应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为了遏制在没有实际货物流动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的虚假发票。必要的 ITC 由供应商通过申报 GSTR-1 转移,但是,避免申报 GSTR-3B 并不能实际缴纳税款。
  • 因此,如果被评估人已申报GSTR 1但未能申报GSTR 3B,则也可以根据GSTR 1要求缴纳产出税负债。

11。有关官员被授权在诉讼启动后立即扣押财产(《2021年财政法案》第106条)

  • 根据先前的规定,只有在根据某些条款对个人提起诉讼时,才能启动扣押银行账户的权力,而且扣押权仅限于扣押应纳税人的财产。
  • 但是,通过修正,现在有关官员有权在诉讼启动后立即扣押财产。此外,还规定了整章以扩大临时扣押所依据的诉讼范围。
  • 早些时候,列出的临时扣押条款与支票逃税行为有关(检查、搜查、扣押、SCN的裁决)。但是,经修订的条款还规定了在正常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审查申报表、评估非申报人、进入营业场所等。
  • 此外,临时扣押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CGST法第122(1A)条规定的人员(即导致实施特定罪行并保留此类罪行所产生的福利的人)。

12。没收货物或运输工具并征收罚款,(2021年财政法案第109条)

  • 对第 130 条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使其与第 129 条脱钩。

13。收集统计数据的权力,(2021年财政法案第110条)

  • 通过修正案,《金融法》提议授权司法专员要求任何人提供与CGST法案有关的任何事项的信息。

14。在使用所收集的任何信息之前,有机会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2021年财政法案第111条)

  • 在不给予有关人员陈述机会的情况下,根据CGST法第150条(即提供信息申报的义务)和第151条(即收集统计数据的权力)获得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用于该法规定的任何诉讼的目的。
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Know More About The Author

Recent Blogs

Contact Us

We'd love to hear from you! Please fill out the form and we'll get back to you as soon as po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