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和服务税(“GST”)委员会在其中 第三十一次会议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举行 已经做出了几项对纳税人有利的决定。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已尝试通过对CGST规则进行澄清性修正来解决纳税人面临的一些困难,以回应各利益相关者的陈述。
为了使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决定生效,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发布了 第 74/2018 号通知 — 中央税务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于与 2017 年 CGST 规则相关的各种修正案(链接:)
为便于参考,通知摘要如下:
一些纳税人可能需要在州/联邦直辖区(“UT”)注册为税收减免员/收税员。纳税人必须通过提交表格进行登记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表 -07。
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可能在其他州/犹他州没有实际居所。
为了解决这种异常现象,对CGST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插入了规则1A。
现在,为遵守TCS规定而进行注册的纳税人必须提及以下内容:
根据CGST规则第45(3)条,要求在GST ITC — 04表格中报告从一名工人向另一名工作者发送商品的挑战详情。
这些规定为工作者带来了额外的报告要求和合规性。
CGST规则现已修订,取消了该报告要求。
因此, 现在,不再要求在GST ITC — 04表格中报告有关从一名工作者寄给另一名工作者的货物的质疑详情。
供应商/授权代表的签名或数字签名必须附在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签发的各种文件上。
这些规定不包括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况。
CGST规则现已修订,规定根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的规定以电子方式签发的文件可免于附上签名/数字签名。
因此,《规则》现在允许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签发以下文件:
o 符合 CGST 规则第 46 条的税务发票。
o 电子 供应清单 根据 CGST 规则第 49 条。
o 符合 CGST 规则第 54 (2) 条的合并税务发票。
o 机票符合 CGST 规则第 54 (4) 条。
在税收结构倒置的情况下,根据CGST规则第89(5)条,纳税人有资格获得ITC的退款。ITC的退款是根据反向额定供应的营业额与调整后的总营业额的比率计算得出的。
根据现行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总营业额和计算退款时没有提及 “相关期限”。
CGST规则现已修订,将相关期限定义为 “期限 退款索赔 已提交”。
此前,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允许在一个财政年度(“FY”)或其多个财年基础上进行商品及服务税审计和评估。
现已对第101(1)条进行了修订,允许对本财年的部分时间进行商品及服务税审计。
在修订局通过的通知和命令中插入了第109B条。
细则109B:复审时发给个人的通知和修订权的命令
现已插入与修订机构以下行动有关的细则109B:
目前,即使纳税人没有提交必要的申报表(GSTR — 1 和 GSTR — 3B),他们也可以生成电子方式账单。
为了执行合规纪律并确保真正的买家不会因为卖家的不合规行为而受到影响,CGST规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第138E条。
规则 138E-限制在 GST EWB-01 表格 A 部分中提供信息
如果注册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则该纳税人将没有资格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生成电子账单:
《规则》还规定,司法专员可通过书面命令放宽同样的限制,但须遵守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用于提交退款索赔的 GST RFD-01 表格已被新表格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