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 Firm,
Global Solutions
We support cross-border business with confidence and clarity.
Book a Call中央间接税委员会(“CBIC”)已通过2021年5月18日第15/2021-Central Tax号通知通知2021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第四修正案)规则》,对与撤销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和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
所做更改的概要如下:
1。撤销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30条,个人可以在取消订单送达之日起30天内申请撤销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取消。
- 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在第30(1)条下插入了但书,规定额外专员或联合专员或专员可以延长该期限,但不得超过:
- 额外专员或联合专员-30 天
- 专员-30 天(上述期限之后)
- 根据第30条的规定,30天的期限已多次延长。
- 但是,2017年CGST法案第23(1)条规定,撤销申请可以在取消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
- 因此,为了使第23条与第30条同步,对规则23(1)进行了修订,规定撤销申请可以在取消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也可以在AC、JC或专员延长的期限内提出。
2。退款条款
2.1 计算提交退款申请的时效期限
- 退款申请可以在相关日期后的两年内根据第 54 (1) 条提出。
- 如果发现退款申请中有任何缺陷,有关官员应将商品及服务税 RFD-03 表格中的缺陷告知申请人,并要求他重新提交退款申请。
- 在《CGST规则》第90(3)条中插入了新的但书。它规定,为了计算2年的时效期限,应排除从GST RFD-01 表格提交退款申请之日起以及GST RFD-03 表格缺陷令通报之日起的时限。
2.2 撤回退款申请
- 根据现行规定,没有给出撤回退款申请的概念,也就是说,一旦提交了退款申请,除非有关官员签发缺陷备忘录并要求提交新的退款申请,否则就无法对其进行修改。
- 但是,已经插入了新的第90(5)条,规定个人可以通过在商品及服务税 RFD-01W 表格中提交申请来撤回退款申请(在商品及服务税 RFD-01 表格中提交)。提款申请可以在签发以下文件之前提出:
- 商品及服务税 RFD-04 表格中的退款制裁令;或
- 商品及服务税 RFD-06 表格中的最终退款制裁令;或
- GST RFD-05 中的付款订单;或
- GST RFD-07 表格中的退款预扣令;或
- GST RFD-08 表格中的通知
- 在提交提款申请时,应将借记在电子信用分类账或电子现金账本中的金额记入贷方。
- 还规定了商品及服务税 RFD-01W 的格式。
2.3 针对未偿还的需求完成制裁退款的调整
-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92(1)条的附带条件,如果制裁退款金额完全根据未兑现的需求进行了调整,则相应的官员应在商品及服务税 RFD-07 表格的A部分中发布命令。
- 因此,商品及服务税 RFD-07 的A部分与退款的完全调整有关。
- 但是,《2017年CGST修正案(第4)条例》已删除了此类条款。
- 早些时候,对于商品及服务税,RFD-07 有以下 2 个部分:
- A部分订单,全面调整受制裁的退款
- 用于扣留退款的 B 部分订单
- 根据第 92 条的修正案,经修订的 GST RFD-07 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3.生成电子运单
- 目前,如果供应商或收件人连续两个月/季度未提交 GSTR-3B、GSTR-1 或 GST CMP-08,则不允许生成电子运单。
- 因此,如果被封锁的纳税人试图生成电子运单,或者在交易对手或运输商的GSTIN被封锁的情况下生成电子运单,则系统将不允许生成运单。
- 但是,CGST第四修正案规则已将此限制仅限于供应商的GSTIN。因此,如果供应商的GSTIN被封锁,则系统将不允许生成运单。但是,如果收件人或运输商的GSTIN被封锁,则可以生成电子运单。
| GSTIN of Supplier |
GSTIN of recipient/Transporter |
Waybill Generation |
| Unblocked |
Unblocked |
Allowed |
| Blocked |
Unblocked |
Not Allowed |
| Unblocked |
Blocked |
Allowed |
| Blocked |
Blocked |
Allow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