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IC就ITC对演示车的可受理性发布了澄清

Published on:
October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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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IC收到了关于可否受理的各种陈述 进项税抵免 在演示车辆上追求 CGST 法案第 17 (5) 条。演示车由授权经销商按照经销商规范进行维护,用于提供试运行和向潜在买家展示车辆的特性。

演示车辆由授权经销商根据税收发票从车辆制造商处购买,通常作为资本资产反映在授权经销商的账簿中。在规定的期限之后,授权经销商可以按减记价值出售此类车辆,然后应缴纳适用的税款。

CBIC 发布了澄清视频 通告编号 231/25/2024-GST 2024 年 9 月 10 日规定 ITC 允许在演示车辆上使用。该通告详述如下:

1。有哪些问题需要澄清?

CBIC已就以下事项发布澄清:

  1. 根据以下规定,ITC在演示车辆上的可用性 CGST 法案第 17 (5) 条
  2. ITC在演示车辆上的可用性,这些车辆由授权经销商在账簿中资本化。

2。澄清

CBIC发布了以下澄清:

2.1 根据CGST法案第17(5)条,允许在演示车辆上使用ITC

a. 相关法律条款

  • 对机动车辆使用ITC的限制见下文 CGST 法案第 17 (5) 条
  • 按照 CGST 法案第 17 (5) (a) 条 ITC不得用于运送经批准的座位容量不超过13人的人员(包括司机),除非它们用于制造以下应纳税用品:
    • 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
    • 乘客运输;
    • 提供驾驶此类机动车辆的培训。

b. 国际贸易中心在演示车辆上的允许性

  • CBIC澄清说,该法律旨在根据使用此类机动车辆提供的对外应税供应的性质,将某些案例排除在ITC的限制范围之外。
  • 允许免于封锁ITC的应纳税供应为:
    • 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
    • 乘客的运输和
    • 提供驾驶此类机动车辆的培训。
  • 授权经销商使用演示车辆进行试运行并向潜在买家演示车辆的特性。因此,不能说授权经销商使用演示车辆来提供应纳税的乘客运输供应或提供驾驶此类机动车辆的培训。因此,演示车辆不在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中 CGST 法案第 17 (5) 条 (a) 款第 (B) 和 (C) 小节
  • 因此,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说演示车辆可以用来制造 “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如第 17 (5) (a) 条第 (A) 款所述 CGST 法案。
  • 为了封锁国际贸易中心 CGST 法案第 17 (5) (a) 条第 (A) 款第 (A) 小节 使用了 “此类机动车辆” 一词而不是 “所述机动车辆”。这意味着,该法律的目的不仅是将本身进一步供应的机动车辆排除在ITC的封锁范围之外,而且还将用于进一步供应类似类型机动车辆的机动车辆排除在ITC的封锁范围之外。
  • 演示车帮助潜在买家决定购买特定类型的机动车。因此,演示车促进了类似类型机动车辆的销售,可以考虑将其用于 “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
  • 因此,演示车辆的ITC不受以下限制 CGST 法案第 17 (5) (a) 条 因为该条款 (A) 小节将其排除在外.

c. ITC允许用于非演示用途的机动车辆

  •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的机动车辆可能会被授权经销商用于其他目的,例如运送其员工、员工/管理层等。
  •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同样的方法可用于 “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
  • 因此,此类机动车辆的ITC应受到以下限制: CGST 法案第 17 (5) (a) 条

d. 授权经销商充当服务提供商的ITC

  • 在某些情况下,授权经销商仅充当车辆制造商的代理商或服务提供商,代表制造商提供营销服务,包括车辆试驾服务,而不直接参与车辆的购买和销售。
  • 销售发票由制造商直接向客户开具。
  • 为了提供试驾设施,经销商从车辆制造商那里购买了一辆演示车。经销商可以在支付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后,在指定的时间或公里数后出售上述演示车。
  • 在这种情况下,授权经销商只是向车辆制造商提供营销服务,而不是以其账户提供机动车辆。
  • 因此,不能说此类演示车可用于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
  • 因此,该经销商无法向该经销商提供此类演示车的国际贸易中心。

2.2 国际贸易中心,其中演示车辆由授权经销商在账簿中记为资本。

  • 根据的规定 CGST 法案第 16 (1) 条, 每位注册纳税人都有权就供应的任何商品和服务向其征收国际贸易税, 前提是此类商品或服务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发展, 但须遵守特定条件.
  • 按照 CGST 法案第 2 (52) 条,“货物” 是指除金钱和证券以外的所有动产,但包括可提起诉讼的索赔、种植的农作物、草以及附着在土地上或构成土地一部分的物品,这些物品在供应前或根据供应合同商定予以切断。
  • 此外,按照 CGST 法案第 2 (19) 条,“资本货物” 是指货物,其价值在申请国贸中心的人的账簿中资本化,用于或打算用于业务或促进业务的货物。
  • 授权经销商使用演示车来促进类似机动车辆的进一步销售,因此,演示车用于授权经销商的业务过程或促进其业务。
  • 如果此类车辆由授权经销商在账簿中记入资本,则该车辆属于 “资本货物” 的定义之内。
  • 根据的规定 CGST 法案第 16 (1) 条, 货物的接收者有权向国贸中心缴纳对任何货物的流入供应征收的税款, 根据 “货物” 的定义 CGST 法案第 2 (52) 条,甚至包括资本货物。
  • 此外,按照 第 2 (19) 节, 受权经销商账簿中此类车辆的资本化不会影响国贸中心在演示车辆上的供应情况, 但前提是此类车辆是用于业务目的或促进业务的
  • 但是,就资本化而言,国贸中心的可用性将受以下条款的约束: CGST 法案第 16 (3) 条,其中规定,如果注册人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对资本货物以及设备和机械成本的税收部分申请折旧,则不允许对上述税收部分进行国际贸易抵免。
  • 此外,如果随后出售资本化演示车,则授权经销商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缴纳一定金额或税款 CGST 法案第 18 (6) 条 与《公约》第44 (6) 条一起阅读 中央商品和服务税 规则,2017 年。

3.结论:

国际贸易中心在演示车上的可否受理一直是诉讼问题,关于此类问题已发布了许多采取不同立场的先例。该通告将使此类问题变得统一和清晰,并将减少诉讼。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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