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NOS的判决,CBIC发布了关于发布员工借调理由通知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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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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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已向各行业发布了以 DRC-01 表格发布的说明原因通知,因为2017-18财年SCN的最后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2018-19财年的最后发布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向成千上万的跨国公司发送 “显示原因通知” 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外国控股公司借调印度公司的员工应纳税。

显示原因通知是根据最高法院阁下对班加罗尔M/s C.C.、C.E. & S.T.(裁决)诉北方操作系统私人有限公司 [2022 (61) G.S.T.L. 129 (S.C)] 一案的判决发布的,其中 Hon'ble 最高法院分析了从外国集团公司借调员工到印度实体的活动是否构成所需的人力供应服务印度实体将根据RCM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在最高法院阁下作出判决后,许多实地机构发布了说明理由通知,要求公司在考虑与人力供应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反向收费机制支付商品及服务税。此外,外地机构声称这些公司参与了欺诈,因此延长了时效期限。

在考虑了跨国公司面临的真正困难之后,CBIC根据2023年12月13日第05/2023-GST号指令,根据NOS判决制定了关于发布说明原因通知的方式的指示。发布的指令摘要如下:

  1. 董事会已收到陈述,称在NOS判决之后,许多实地机构已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第74(1)条就员工借调问题启动了逃避商品及服务税的诉讼。

另请阅读: ITC 从不存在的虚假公司收到的进口物资是欺诈 ITC 对该部和公共财政部的欺诈

  1. CBIC澄清说,最高法院阁下在判决中注意到了该案的各种事实,例如NOS与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议,后者必须向员工付款,借调期结束后员工的情况,然后认为海外集团公司向NOS借调员工是 “人力供应”,服务税也适用于此。
  1. 员工借调问题不限于服务税。商品及服务税下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1. 根据NOS的判决,Hon'ble Apex法院强调根据每种具体安排的独特特征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而不是依赖任何单一的检验。
  1. 最高法院阁下在2004年第1648-49号民事上诉中孟买中央消费税专员诉菲亚特印度(P)有限公司一案中给出了以下意见-

“66.... 每个案例都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一个案例与另一个案例之间的密切相似是不够的,因为任何一个重要细节都可能改变整个方面。在裁决此类案件时,应避免诱惑(正如卡多佐所说),将一个案件的颜色与另一个案件的颜色相匹配。因此,要决定一个案件属于哪一边,与另一个案例的广泛相似之处根本不是决定性的。”

  1. CBIC提到,在印度实体借调海外集团公司的员工方面,可能有多种类型的安排。在每种安排中,税收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性质及其附带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1. 因此,最高法院阁下在NOS判决中的裁决不应机械地适用于所有案件。
  1. 在每起案件中,评估官员都必须仔细考虑案件的不同事实矩阵,包括海外公司与印度实体之间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应纳税性或其范围以及最高法院对NOS案判决中规定的原则的适用性。
  1. 援引延长时效期限:
  1. 在许多借调案例中,实地编队援引《CGST法》第74(1)条规定的延长时效期限。
  1. 根据CGST法案第74(1)条,内容如下:

“(1) 如果有关官员认为任何税款没有缴纳、少缴或错误地退还了任何税款,或者由于欺诈、故意虚报或隐瞒逃税的事实而被错误地使用或使用了进项税抵免,

  1. 根据CGST法案第74(1)条,只有在上述纳税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陈述或隐瞒逃税事实时,才能援引第74(1)条。不能仅以未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为由援引第74(1)条,不存在任何欺诈、故意错误陈述或隐瞒逃税事实的要素。
  1. 因此,只有在调查表明该案件涉及纳税人为逃税而进行欺诈、故意错误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援引《CGST法》第74(1)条的规定。评估人员还必须在演出原因通知中提供证据。

结论

当部门当局在没有对事实进行详细分析的情况下批量发行SCN时,CBIC发布的指令令令该行业大为松了一口气。现在,实地编队必须在发布SCN之前仔细审查事实,不能在所有案件中机械地援引NOS判决。此外,除非案件涉及欺诈、故意虚报或隐瞒逃税事实,否则不得援引延长的时效期限。该部门没有提及不能将借调员工视为 “人力供应”。相反,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作出同样的决定。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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