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商品及服务税管理局的调查、传票和信函在商业中已变得司空见惯,这些沟通带来了许多实际问题。商品及服务税调查也多次阻碍了正常的商业活动。此外,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以及纳税人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例如事先批准、多个商品及服务税机构同时进行调查、要求提供不必要的信息等。
考虑到该行业在调查过程中面临的挑战,董事会发布了以下指导方针,在进行任何调查时,CGST区域都应遵循这些指导方针,以确保业务运营的便利,但须遵守为此发布的法律规定或指示:
1。批准启动调查
- 根据指定的司法管辖区,首席专员应负责编制和批准情报、进行搜查和完成调查,包括后续行动。
- 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与另一个 CGST 野战编队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情报,应视情况而定,转交与 CGST 实地形成或 DGGI 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情报。
- 只有在获得(Pr.)的事先批准后才能开始调查专员。
-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需要事先获得Zonal(Pr.)的书面批准如果要启动调查,请首席专员:
- 寻求首次对任何行业/商品/服务征税/关税的解释事项,无论是中央消费税还是商品及服务税;或
- 大型工业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o
- 敏感事项或具有国家影响的事项;或
- 已经提交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事项。
在上述案例中,相关的CGST实地机构还应收集有关普遍贸易做法和交易性质的信息,以分析启动调查和采取行动的充分理由。
- 实地人员必须确定另一个调查办公室或税务管理机构是否已经就同一主题对同一纳税人发起了任何调查。必须将该职位提交给负责批准启动调查的当局。
2。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 由 DGGI 或州商品及服务税管理局发起的调查:
- 在某些情况下,DGGI或州商品及服务税部门已经同时对纳税人启动了基于记录的调查。
- (Pr.)专员必须与其他调查办公室沟通,考虑只有一个办公室处理与纳税人有关的所有主题事项,而其他办公室将其材料与该办公室合并材料的可行性。如果这种结果不可行,则应由此类人(Pr.)确认其原因专员。
- 对同一 PAN 的其他 GSTIN 的调查
- 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Pr.)专员认为,该问题与此类纳税人的部分或所有其他GSTIN有关(相同的PAN)。此外,此事也属于DGGI的章程范围,DGGI避免审理(因为同样更适合申报审查或审计等),然后(Pr.)专员将此事移交给区域(Pr.)首席专员他将反过来要求 Pr。总干事,DGGI将根据DGGI的指导方针处理此事。
-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此事不属于 DGGI 章程的范围,那么(Pr.)经分区(Pr.)批准,专员应采取以下 2 项行动中的任何一项在调查开始后的30天内,首席专员:
- 如果有关于不同司法管辖区涉及(或可能涉及)的GSTIN或类似实体类型的描述,则应与每个相关区域或所有区域共享独立参考信息。
- 在其他情况下,Pr.应要求 DG DGGI 发出适当的警报。
- 与法律解释有关的问题
- 在某些情况下,所调查的问题可能基于对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解释,它导致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但是,纳税人正在根据该问题在行业/行业中遵循这种普遍的贸易惯例。
- 在这种情况下,zonal (Pr.)首席专员应独立提及董事会的相关政策部门,即商品及服务税政策或TRU。此类提及应在调查结束之前提出,而且应尽早提出,因此,如果问题在处理后也已提交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则可能有助于促进统一性或避免诉讼。
- 对上市实体或PSU或政府的调查部门
- 如果要对上市公司、PSU或政府部门展开调查/机构或根据法律设立的机构或从他们那里获得的信息,那么 CGST 实地编队应首先向此类实体的指定机构发出正式信函,而不是发出传票。
- 该信函应详细说明调查理由及其法律规定,并应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的具体细节。
- 参考原始案例或查询
- 如果信函要求普通纳税人提供信息或文件,则可以提及 “与” 该实体 “有关” 或 “与该实体有关的” 询问。此外,信函或传票应披露调查的具体性质。 不得提及官员就 “商品及服务税调查”、“逃避商品及服务税” 或 “逃避商品及服务税” 等进行询问的含糊或笼统的表述。
- 召唤范围(可以通过召唤询问的信息)
- 不应通过信函或传票要求提供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已经提供的信息。此外,不应将信件或传票用作寻求以格式或形式填写的信息的手段。
- 发出的传票不得超出2017年CGST法案第70条发出的传票范围。使用类似于钓鱼调查的背景或内容来处理信件/传票是不可接受的。
- 如果纳税人使用ITC支付其对外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则CGST官员不得发出提及以下内容的传票或信函: “请澄清现有和使用的 ITC 是否合适。”
- 在传唤任何信息或文件之前,必须记录所寻求信息的相关性和适当性(在电子档案中),确保其完整性和准备结果,并避免重复发出传票或寻求零敲碎打的信息。
- 发出传票前事先批准
- 在发出传票时,标准应是(不低于副局长/助理专员级别的官员)事先合理地批准传票的内容,包括要求的内容和合理的合规时限。
- 如果出于严格的业务原因,无法获得此类事先许可,则此类官员可以口头批准,但这一切都必须尽早得到书面确认。
- 调查电子档案
- 官员必须维护电子办公文件,其中应包含与调查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例如:
- 陈述书的扫描副本(在传票下记录)
- 已获得批准,可发出传票。
- 搜查/检查的结果,包括panchnama。
应将电子文件提交给 Addl 以供参考。/Jt。专员自申报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完成搜查/检查。
- 调查结束的时限
- 调查必须最早结束,不超过一年。
- 不应在调查结束后延迟出示原因通知。
- 在有关人员缴纳政府会费之后,不应拖延提交结案报告,并应对问题和所涉时间作出简短的、不言自明的叙述。
- 调查的结论也可以采取记录的形式,表明没有进一步进行调查,因为在所调查的事项方面没有发现任何令人反感的问题。
3.申诉补救
(Pr.)专员应积极主动,以防止在调查和相关工作中出现投诉。
那个 Addl。/Jt。负责调查的专员是申诉官员,纳税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预约)向其提出申诉。如果合理的不满情绪仍然存在,(Pr.)专员可以考虑通过预约与纳税人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