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以来,在商品及服务税审计期间,大多数商品及服务税主管机构都质疑这家印度子公司向其外国控股公司员工发放的ESOP的可纳税性。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对这样的交易被视为服务进口感到满意,因此,根据RCM,印度国内公司有责任按同样的价格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发布的建议,CBIC已通过2024年6月26日的第213/07/2024-GST号通告发布了关于外国控股公司向印度子公司员工发行的股票应纳税性的澄清。
对CBIC发布的澄清的分析如下: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根据收到的陈述,一些印度公司为其员工提供了转让其外国控股公司的证券/股份的选择权。
- 根据雇佣合同,此类证券作为薪酬待遇的一部分分配。
-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控股公司的股份由控股公司直接分配给印度子公司的有关员工。转账后,子公司将此类证券的费用报销给控股公司。
2。正在考虑的问题:
- 根据以下规定,提出了此类交易的可纳税性问题 商品及服务税,即,外国控股公司直接向印度子公司的员工发行股票,以及印度公司随后向外国公司偿还此类费用,是否可以视为印度子公司进口金融服务。
- 因此,应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对印度子公司手中的商品及服务税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3.向员工转让证券的类型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管理局发布的澄清:
- 提供证券转让选择权是为了激励员工,这通常被称为:
- 员工股票购买计划(ESPP);
-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ESOP);
- 限制性股票单位(RSU)。
- 此类特定术语的用法取决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分配条款。
- ESPP和ESOp通常以授予员工的 “期权” 形式呈现。
- RSU 是一种奖励或奖励形式,视员工是否符合特定绩效标准而定。
- 但是,无论使用何种术语,交易的基本本质都保持不变。
4。股份转让的作案手法:
股份转让的作案手法如下:
- 作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国内子公司向其员工提供ESOP/ESP/RSU的期权/便利,
-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要么按授予价购买股票,要么持有期权直到归属。
- 外国控股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此类股票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外国控股公司将股份直接转让给子公司的员工。
- 后来,国内子公司通常按成本对成本向外国控股公司偿还此类股票的成本。
- 这种偿还可以通过实际汇款或通过股权转让来完成。
5。商品及服务税下此类交易的可纳税性
5.1 证券不被视为 “商品” 或 “服务”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根据《商品及服务法》中给出的 “商品” 和 “服务” 的定义,证券既不被视为商品也不被视为服务 CGST 法案第 2 条。
- 根据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证券包括 “股票”。
- 因此,证券/股票的购买或出售本身既不是商品的供应,也不是服务的供应。
- 因此,在没有货物 “商品” 或 “服务” 供应的情况下,不对上述证券/股票的出售/购买/转让交易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5.2 雇佣合同不在商品及服务税的管辖范围之内
- ESOP/ESP/RSU是雇主根据雇用条款向雇员支付的薪酬的一部分。
- 根据《CGST法》附表三第1条,雇员在雇用过程中或与雇主有关的服务既不被视为商品供应,也未被视为服务供应。
- 因此,即使以外国控股公司股份转让的形式,雇主向雇员支付的薪酬也不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5.3 印度子公司根据RCM无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 此类证券/股票的报销通常由国内子公司在成本对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即等于证券的市场价值,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加价或佣金。
- 由于股份转让是报销的,这种转让既不归类为商品也不是服务,因此国内子公司不能将其视为服务进口。
- 因此,此类转让不负责 CGST 法案下的商品及服务税。
5.4 佣金或额外费用对商品及服务税的影响
- 但是,如果外国控股公司向国内子公司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加价或佣金以发行此类股票,则应将其视为外国控股公司向国内子公司提供安排交易服务的对价。
- 在这种情况下,将对如此金额的额外费用、加价或佣金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此类商品及服务税应由国内控股公司根据此类服务进口的反向费用支付。
6。结论
自去年以来,ESOP的可纳税性一直是诉讼领域,业界收到了多份商品及服务税通知,要求印度子公司根据RCM为此类交易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CBIC已经澄清了以下应纳税立场:
- 在印度子公司按成本对成本进行偿还之前,外国控股公司与国内子公司之间不提供任何服务。
- 但是,如果支付额外款项,则可对作为提供交易便利服务的对价收取的额外金额征收商品及服务税。此类商品及服务税应由国内子公司以反向收费方式支付。
这样的澄清使该行业免于不必要的商品及服务税通知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