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0 年 Vivad se Vishwas 计划取得成功后,政府推出了 2024 年至 2024 年的直接税 Vivad se Vishwas 计划 2024 年《财务(第 2 号)法》第 88 条。Vivad se vishwas计划(vSV 2024)为纳税人提供了通过支付较少的有争议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来解决税收纠纷的选择。
颁布后 2024 年《金融(第 2 号)法》,CBDT 已通知直接税 Vivad se Vishwas Scheme,2024 年 video 2024 年 9 月 19 日第 103/2024 号通知 vSV 计划将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此外,通过2024年9月20日的第104/2024号通知来通知与vSV 2024相关的规则和表格。
1。谁有资格申请 vSV 计划
根据2024年《财务(第2号)法》第89(1)条,以下人员有资格根据vSV计划进行申请:
- 由纳税人或所得税主管机构提出的上诉、令状申请或特别假申请在上诉法庭的指定日期待审的;
- 根据《所得税法》第144C条的规定,谁的异议在指定日期待争议解决小组审理;或
- 如果争议解决小组发布指示,而评估官员直到指定日期仍未完成评估;或
- 谁根据以下规定提交了修订申请 《所得税法》第 264 条 而且此类申请在指定日期之前仍在审理中
在这种情况下,指定的日期是2024年7月22日。因此,将在2024年7月22日检查待决状态。
上诉论坛 意味着:
- 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
- 所得税上诉法庭;
- 专员(上诉);
- 联合专员(上诉)
2。解决争议的应付金额
根据2024年《财务(第2号)法》第90条,如果申报人根据vSV计划2024提交声明,则申报人有责任支付以下金额:
Tax Arrear Scheme
| Nature of Tax Arrear |
The amount payable under the scheme up to 31.12.2024 |
Amount Payable on or after 01.01.2025 but before the last date* |
| Where the appeal is filed after 31.01.2020 but up to 22.07.2024. |
| The appeal i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The appeal wa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10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 The appeal wa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12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11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 The appeal i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 30%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30%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35%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 Where the appeal is filed after 31.01.2020 but up to 22.07.2024. |
25%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11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其他要点:
- 如果上诉令状申请或特别许可申请是由所得税当局提出的,则应付金额应为上述金额的一半;
- 如果向专员(上诉)或联合专员(上诉)或争议解决小组或所得税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 所得税上诉法庭或高等法院已经作出有利于他的裁决(上级机关未推翻该命令),应付金额应为上述规定金额的一半;
* vSV 计划下的最后付款日期尚未通知
3.提交申报的程序
2024年9月20日第104/2024号通知通知了2024年《直接税Vivad se Vishwas规则》,具体规定了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表格以及提交该规则的程序
3.1 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
- 根据《金融法》第91条,选择vSV计划的纳税人应以表格1向指定机构提交申报。应就每份订单单独提交1号表格;
- 如果纳税人和所得税机关都就某一事项提出上诉或令状申请或SLP,则上诉人应就该事项提交一份单一申报。
- “指定机构” 是指级别不低于委员会专员的官员 所得税 由本计划首席专员通知;
3.2 由指定机构确定应纳税款
- 指定机构应在收到申报单后的15天内确定申报人根据vSV计划应支付的金额。
- 应向申报人签发一份证明书,其中包含拖欠的税款和表格2中应付金额的详细信息。
3.3 上诉人缴纳确定的税款
- 上诉人应在收到后15天内支付指定机构签发的证明中规定的金额。
- 应以表格3提供付款暗示以及撤回上诉、异议、令状申请或特别许可申请的证明;
3.4 由指定机构发布命令
- 在收到纳税人在表格3中的暗示后,指定机构应签发申诉人在表格4中的付款证明;
3.5 其他要点
- 表格2中通过的所有确定应纳税额的命令对于其中所述事项均具有决定性。该命令所涵盖的任何事项均应在《所得税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程序中重新审理。
- 在本计划下作出申报并不等于让步税收状况,任何上诉方都不应被视为默许通过解决争议问题作出的决定。
4。争议的结论
- 提交声明后,任何在所得税上诉法庭或专员(上诉)或联合专员(上诉)待审的上诉均应视为自表格2签发证明之日起撤回。
- 如果申报人已向上诉法庭或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则上诉人应在签发表格2中的证书后根据需要撤回此类上诉或令状申请或SLP,并应向指定机构提供撤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