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实施后,使用虚假发票(即在没有基本商品或服务供应的情况下开具的仅为通过国际贸易标准税的目的而开具的发票)通过国际贸易服务税的情况大幅增加。商品及服务税反逃税每天都会揭露涉及数千万虚假ITC的案件。
成立各种假冒公司的唯一目的是传递虚假的ITC。多家公司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进行数千笔虚假的ITC交易,然后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商品及服务税部门正在制定新的策略,以识别这些公司,这些公司的GSTIN将被追溯取消,并向所有收到此类虚假公司发票的收件人发出通知。
关于这一点,德里国家首都直辖区贸易和税务部已发布了第9号通告。2023 年 3 月 1 日的 F.3 (479) /GST/Policy/2023/346 规定了取消注册和非真实纳税人信息库的标准操作程序 (SOP)。
以下是该部发布的标准操作程序摘要:
1。背景
- 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已发现大量纳税人参与使用虚假发票和不当使用ITC。此类ITC可从非真实纳税人那里显示的入境供应中获得,但没有实际的商品和服务供应。
- 非真实纳税人是指:
- 那些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开具发票但没有实际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人,只是为了将ITC转交给索赔人。
- 它还包括通过欺诈、故意虚报或隐瞒事实手段获得注册的人。
- GST 注册是出于欺诈目的,例如:
- 虚假退款索赔
- 为其他纳税人的被抑制物资生成虚假的电子路票,但他们自己并不从事真正的商业活动。
- 过去,已经发现了各种以欺诈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ITC获得退款的案例。经核实,发现一些纳税人甚至不存在。在这些情况下,纳税人根据虚假发票获得进项税抵免(ITC)。应纳税额是使用这种欺诈性的 ITC 支付的。
- 有关虚假交易商/可疑交易的信息是从各种来源获得的,例如CGST,DGARM,其他州,经济犯罪部(IOW)等,这表明有关纳税人的参与。
- 假发票是指在没有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的发票。以下是可以使用此类虚假ITC的说明性场景:
- 在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这是一种欺诈活动,发票是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或服务供应的情况下开具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票开具人没有收到货物或信贷。发票的开具人显示通过不存在的进项税抵免缴纳了税款,这给政府造成了收入损失。虚假发票的买家使用不可接受的抵免额度,用于缴纳税款。这也可能导致假发票的开具人即使是国贸中心也不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情况。
- 货物转运地的人员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是向一个人开具的,但货物被转移给其他人。购买发票的人可能会使用抵免额来抵消应纳税额或申请出口退款,从而导致政府收入损失。
- 通过空壳公司/虚拟公司传送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通过一系列空壳或虚拟公司发送,进项税抵免以循环或线性方式从一家公司转移到另一家公司,以增加营业额。国贸中心在没有收到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获得的货物或服务是不可接受的,将此类信贷用于实际的常规供应可能会造成收入或财务便利的损失。
- 使用以不存在实体的名义开具的虚假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意图逃税的人以不存在的实体的名义开具虚假发票。此类虚假发票用于在非真实发票和电子运单的掩护下为货物的秘密流动提供便利,这些虚假发票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此类不存在的实体的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及其凭证。这可以在这些人知情和/或同意的情况下完成。
2。标准操作程序 (SOP) 的必要性/目的
鉴于这些情况,有必要为以下方面制定标准操作程序:
- 识别非真实/现有纳税人。
- 创建具有支持和确证证据的非真实纳税人的 “存储库”。
- 使用这些证据对那些以虚假发票索赔 ITC 的人提起法律诉讼。
- 与其他当局(包括州政府和中央当局)共享非真实纳税人的信息和证据。
3.相关法律条款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29条以及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20条,在以下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在商品及服务税 REG-16 表格中申请取消其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 终止业务或关闭业务;
- 因合并、合并、分拆合并、出售、租赁或其他原因进行业务转让;
- 商业章程的变化导致PAN的变化;
- 应纳税人(包括自愿注册的人)不再需要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进行登记;
- 独资经营者死亡;
- 任何其他原因(将在应用程序中指定)。
- 在提交取消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必填信息,这些信息将在公共门户网站上获取。这些信息包括:
- 用于将来通信的地址,包括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取消原因;
- 申请取消的起始日期;
- 投入存量、半成品中包含的投入、制成品中所含的投入、资本货物/设备和机械库存的价值和应纳的进项税;
- 如果是转让、业务合并等,则应提供现有单位合并、合并或转让的实体的注册详情(包括高等法院命令/转让契约的副本);
- 纳税人提交的最后一份申报表的详细信息以及提交的此类申报表的ARN。
- 此外,撤销程序也可以由适当的官员自行提起
- 在以下情况下,有关人员有权从其认为合适的日期(包括任何追溯日期)起取消注册:-
- 注册人员违反了该法的规定或根据该法制定的可能规定的规则;或
- 根据第10条纳税的人(组合交易商)连续3个纳税期未提供申报表;或
- 任何其他注册人士在连续 6 个月内没有提交申报表;或
- 任何已自愿注册的人士在自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开始营业;或
- 注册是通过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手段获得的:
但是,在这些案件中,如果不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有关官员不得取消登记。
4。取消注册的标准操作程序
德里国家首都直辖区贸易和税务部规定了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应遵循的以下标准操作程序:
4.1 商品及服务税的取消由主管人员自行发起:-
适当的官员应通过以下风险参数识别参与虚假发票的生成和使用:
- 为给定地址注册多个 GSTIN。
- 给定 PAN 的多个 GSTIN。
- GSTIN 使用的地址不完整或错误。
- 使用敏感商品的纳税人。
- 通用电子邮件、常用手机号码、通用地址、常用授权签名人、多个 GSTIN 的常见发起人。
- 申报的场所与交易的货物数量不匹配。
- 金额或交易与生成的电子汇票不匹配。如果有,则与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的交易详情相比,没有电子路单或生成的电子路单更少。
- 参与任何 “虚假发票” 欺诈或任何其他商品及服务税欺诈的PAN在GSTR I A或GSTR 2A中均显示出来。
- ITC 利用率异常(例如高于 95%)。
当主管官员基于上述理由启动取消程序时,纳税人的注册将从注册之日起被取消,这意味着纳税人的所有活动从第一天起就被视为无效。
此外,取消GSTIN的日期(即追溯日期)应反映在接收者的 GSTR-2A 中。这使收款人的主管官员能够拒绝从取消的纳税人那里收到的物资的进项税抵免。
4.2 当注册纳税人提交取消申请时
当注册纳税人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提交申请时,有关官员必须确保立即对申请采取行动,以保障政府收入:
a. 彻底检查纳税人的注册资料,以了解:
- 章程的性质,即所有权、合伙企业。
- 利益相关者的年龄。
- 营业场所是租用的还是自有的。
- 上传到门户网站的文件是否完整和真实。
- 注册时是否进行了实地考察。
- 在注册期内进行的修正的性质数目。
b. 对退货进行简要审查以查明:-
- 纳税人进行的商业交易量。
- 是否提交截至申请取消日期的退货申请。
- GSTR I和 GSTR3B 规定的销项税负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不匹配和/或GSTR 3B中申报的进项税抵免与GSTR 2A中自动填充的进项税抵免之间是否存在不匹配。
- 纳税人的GSTR-2A是否包含从取消的经销商或非真实纳税人那里收到的物资。
c. 注册人退款申请/已处理/已批准的状态。
D. 从内部或外部来源收到的任何其他信息/文件:
- 如果主管官员怀疑纳税人有任何可疑活动,他可以指示GSTI在当地进行调查,以核实报告的商业活动是否按照申报表中提到的规模进行。
- 如果GSTI报告是负面的,则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例如从一开始就处以罚款或取消注册。
- 只有纳税人清缴了所有会费,任何取消注册的申请才能被接受。如果申请被拒绝,则必须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29(2)条启动取消程序。
注意:必须在30天内对申请采取行动
E. 授权签署人/辩护人/CS 的详细信息应记录在案,以备将来通信。
- 适当的官员应通过发言命令。
- 事后取消 GSTIN 不影响个人在任何时期内缴纳税款和其他会费的责任。
- 取消 GSTIN 后,纳税人必须在取消之日或取消订单之日起 3 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以 GSTR-10 表格提供最终申报表。
5。调查/视察/核查期间收集的证据
适当的官员应在调查/检查期间收集详细证据,以确定纳税人业务的真实性。记录在案的证据说明性清单:
- 与检查人员合影的营业地点;
- 如果提交欺诈文件作为身份证明或营业地点,则应将相应的真实文件记录在案;
- 所有权详细信息以及场所文件;
- 附近/邻近商店的声明,说明应纳税人是否在营业地点。
- 此外,专业人员是否知道活动/交易。如有可能,应单独记录该专业人员的证词。
- 如果在专业场所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账簿,则应将此类事实记录在案。
- 该纳税人经营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包括银行账户的运作方式,例如电子银行、支票等。
- 如适用,应尽可能在附有照片身份证件的宣誓书中附上以下详细内容:
- 假冒商品/服务的供应在GSTR-3B表格中提交了申报表,并使用了错误的ITC来解除此类外向税收的责任。
- 纳税人在没有实际供应商品/服务的情况下开具虚假税务发票,还在没有收到任何商品的情况下收到了此类虚假税务发票,并通过报告此类虚假的对外供应在GSTR-3B表格中提交了申报表,并凭收到的此类虚假税务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使用了错误的LTC。
- 以其名义获得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人。
- 纳税人登记是他人以工作机会或其他借口获得的,这方面的证书由该人提供。这种人沉迷于开具虚假的税务发票,并以穷人的名义开具电子账单。
6。访问后应采取的行动,准备证据文件夹并共享该文件夹
- 在完成检查、核实、调查和收集所有证据后,有关官员得出纳税人非真实的结论,他应准备一份包含所有证据的实物文件夹,并立即从一开始就启动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取消程序。
- 证据文件夹应包含有关官员检查/核实/调查的详细报告、直接/间接/确证证据索引以及每份证据的核证副本。
- 如果案件调查是由调查人员而不是司法官员进行的,则调查人员应将详细报告连同证据文件夹的核证副本转交给地区国家官员。
- 根据SGST/CGStaet第29条的规定,地区官员应出示口头和正当理由,说明自发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理由。
- 有关官员还应以电子形式将详细报告连同证据和法定命令发送给商业情报股(BIU)。
- 调查人员应将证据文件夹发送给地区官员,以取消此类非真实纳税人的注册证书。
- 同时,应将证据文件夹的副本发送给BIU以供记录和保管。
- 必须指出,原始证据应由有关官员保管,或视情况由调查官保管。
- 如果出于证据目的需要提交/共享这些详细资料,该官员应提交/共享经核证的实物形式证据副本或电子形式的原始证据的软拷贝。但是,对于BIU,它应采用软格式。
7。非真实纳税人的存储库
- BIU应充当非真实纳税人的存储库。
- BIU应准备此类非真实纳税人的名单,并保留从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那里收到的证据的电子副本。
- BIU还应充当其他州税务机关或CBIC机构确定和传达的非真实纳税人信息的存储库。
- BIU应保留此类非真实/不存在的纳税人名单以及相关州税务/CBIC管理局以通信形式提供的证据。
- BIU应根据专员的指示,不时向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GSTN发送非真实/现有国家纳税人的清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