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印度企业正在走出该国,对国际市场进行大量投资。这些海外直接投资或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非常健康的趋势,但要参与这些交易,需要满足某些规范。
1。“海外直接投资” 交易是什么意思?
- 海外直接投资受外汇管理(转让或发行任何外国证券)条例的监管,该条例以通知编号通知。FEMA.120/RB-2004 日期为 2004 年 7 月 7 日。
- 海外直接投资(“ODI”)是指由以下人员进行的投资 印度派对 通过以下方式进入合资企业(“JV”)和全资子公司(“WOS”)
- 订阅外国实体的备忘录;或
- 通过市场购买或私募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外国实体的现有股份。
- “合资企业(JV)” 是指根据印度方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成立、注册或注册的外国实体;
- “全资子公司(WOS)” 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成立、注册或注册成立的外国实体,其全部资本由印度方持有;
- “印度党” 是指:
- 在印度注册的公司或
- 根据国会法案设立的机构或
- 一家根据1932年《印度合伙企业法》注册的合伙公司
- 储备银行可能通知的其他印度实体
因此,个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在印度党的定义范围内。
2。进行ODI的途径是什么?
-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海外直接投资:
- 自动路由:对于自动途径涵盖的对外直接投资,印度当事方在进行任何对外直接投资之前无需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
- 批准路线:对于该途径涵盖的投资,印度当事方必须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
- 禁止路线: 根本不允许在违禁领域进行投资。
3.哪些行业被禁止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 印度政党可以对任何善意活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
- 但是,完全禁止任何印度当事方对从事以下领域的外国实体进行投资/财务承诺:
- 房地产;
- 银行业务。
- 房地产业务是指房地产或可转让开发权(TDR)的交易。但是,以下商业活动不被视为房地产:
- 城镇的发展;
- 建造住宅/商业场所、道路和桥梁。
- 但是,在印度经营的印度银行可以在国外设立合资企业/WOSS,但须经科罗拉多州银行监管部(DBR)、印度储备银行1949年《银行监管法》的批准。
4。印度当事方的自动批准途径涵盖哪些交易?
为以下行业提供了自动批准途径,但须满足辅助条件:
- 所有行业的通用许可
- 直接或通过海外办事处投资海外农业业务
- 投资海外注册公司的股权
- 投资金融服务行业
- 通过互换或交换印度公司的股份来投资外国证券
4.1 所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的普遍许可(《2004年外汇管理(转让或发行任何外国证券)(修正案)条例》第6条)
- 外国直接投资可以在任何部门进行,禁止的部门或批准途径除外,但须满足2004年《外汇管理(转让或发行任何外国证券)(修正案)条例》第一部分第6条中提及的条件。
4.1.1 自动批准途径需要满足的条件
- 印度一方可以直接投资印度境外的合资企业或WOS,无需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总计 财务承诺* 截至上次审计资产负债表之日,印度方在合资/WOS中的股份不得超过印度方净资产的100%。
- 海外合资企业或WOS必须从事Bonafide商业活动。
- 印度党不在印度储备银行发布的印度储备银行出口商警告清单/银行系统违约者名单上,也没有被任何调查/执法机构或监管机构调查中。
- 印度当事方已以APR形式提交了其所有海外投资的最新申报表;
- 印度方仅通过其指定的授权交易商的一个分支机构来处理与合资/WOS投资有关的所有交易。但是,印度缔约方可以为不同的合资/WOS指定不同的分支机构。
- 印度缔约方向授权交易商的指定分支机构提交官方发展援助表格。
- 为了计算净资产的100%的限额,应考虑以下因素:
- 在尼泊尔和不丹,通过市场购买和/或等值卢比投资进行现金汇款
- 出口收入及其他会费和应享待遇的资本化;
- 印度方向合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或代表合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发放的担保价值的50%。
- 通过海外办事处或直接投资农业业务
- 符合欧洲央行指导方针其他参数的外部商业借款
- 但是,尽管有上述条件,但不允许在巴基斯坦投资。
* 财务承诺是指:
- 以股权和贷款出资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金额,以及
- 印度当事方向其海外合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或代表其发放的担保金额的50%
4.1.2 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
- 对于自动批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必须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提供资金:
- 从印度方开设的外汇收入者外币账户(“EEFC”)中持有的资金中扣除。
- 截至上次审计资产负债表之日,从印度授权交易商处提取的外汇不超过印度方净资产的100%。此处应再次考虑上述计算100%限额的因素。
- 印度当事方可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和/或民主德国机制从其国际股票发行的收益中无限制地进行外国直接投资。但是,
- ADR/GDR是根据1993年外币可转换债券和普通股发行计划(通过存托凭证机制)计划以及中央政府根据该计划不时发布的指导方针发行的;
- 印度党在ODA表格中提交了拟议投资的完整细节。
4.1.3 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 印度缔约方可以在允许的财务承诺范围内向合资企业/WOS提供贷款或担保,或代表合资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但是,只有印度方通过出资向合资企业的股本进行投资时,才允许贷款或担保。
- 如果对印度以外的任何现有公司进行投资,则应按以下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
- 投资超过500万美元:股票估值应由在SEBI注册的第一类商业银行家或在东道国有关监管机构注册的印度境外投资银行家/商业银行家进行;
- 对价全部或部分通过发行印度方股票支付:股票估值应由在SEBI注册的第一类商业银行家或在东道国有关监管机构注册的印度境外投资银行家/商业银行家进行;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估值应由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
4.2 直接或通过海外办事处投资海外农业业务的一般许可(第6A条)
- 在印度注册的公司或根据1932年《印度合伙企业法》注册的合伙企业可以直接或通过其海外办事处开展农业业务,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 否则,印度当事方有资格根据第6条进行投资,并且此类投资在第6条规定的总限额之内。
- 如果在海外购置土地,则土地的估值由在东道国有关估值机构注册的认证估值师进行认证。
4.3 对在海外注册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一般许可(第6B条)
- 居民个人、印度上市公司或在印度注册的共同基金可以投资于
- 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外公司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份,截至投资年度的1月1日,该公司的名义持有任何印度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或
- 上述 (a) 项的公司发行的评级债券/固定收益证券:
- 但是,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 对于印度上市公司的投资,投资不得超过印度上市公司截至其上次审计资产负债表之日的25%;
- 如果是共同基金投资,则投资不得超过SEBI不时规定的上限;
- 与购买和出售海外公司股份或债券/证券有关的每笔交易均应通过印度授权交易商的指定分支机构进行。
4.4 投资金融服务业(第7条)
- 印度当事方可以投资印度境外从事金融服务活动的实体,前提是该印度当事方:
- 在过去的3个财政年度中从金融服务活动中获得了净利润;
- 已在印度监管机构注册以开展金融服务活动;
- 已获得印度和国外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可以涉足此类金融部门活动;
- 已符合印度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与资本充足率有关的审慎规范。
(2) 现有合资企业/WOS或其下属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任何额外投资只能在遵守上述条件后进行。
4.5 通过互换或交换印度公司的股份投资外国证券(第8条)
- 根据1993年外币可转换债券和普通股发行计划(通过存托收款机制)计划以及中央政府根据该计划不时发布的指导方针,印度当事方可以收购从事真诚业务的外国公司的股份,以换取向外国公司发行的ADR/GDR:
- 印度党已经发行了ADR和/或GDR,并且此类ADR/GDR目前在印度以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 印度缔约方的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超过印度缔约方在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上一财政年度出口收入的10倍,其中包括根据第一部分条例进行的所有投资。
- 以收购为目的发行的ADR和/或GDR由印度党发行的标的新的股票支持;
- 在新的ADR和/或GDR发行后,居住在印度境外的个人在扩大的资本基础中在印度党的总持股量不超过相关法规为此类投资规定的行业上限;
- 对外国公司的股票进行了估值,
- 根据投资银行家的建议,如果股票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
- 外国公司当前的市值是根据收购承诺当月之前三个月的海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月平均价格得出的,以及投资银行家在其其他案例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建议的溢价(如果有)。
- 自根据第 (1) 款发行ADR和/或GDR以换取收购外国公司股份之日起30天内,印度党应以ODG形式向储备银行提交报告。
5。哪项需要印度储备银行的ODI批准?
要关注ODI,需要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
i) 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的海外投资超过截至上次审计资产负债表之日印度公司净资产的规定限额;
ii) 驻地企业对石油行业海外非法人实体的投资超过其截至上次审计资产负债表之日的规定净资产限额,前提是该提案已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并得到批准此类投资的董事会决议的核证副本的正式支持。但是,允许纳瓦拉特纳公共部门企业、ONGC Videsh Ltd和Oil India Ltd在自动途径下投资石油领域的海外非法人/注册实体(即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钻探等),这些实体经印度政府正式批准,不受任何限制;
iii) 符合特定资格标准的独资企业和未注册的合伙企业的海外投资;
iv) 在印度境外的合资企业/WOS中从事制造业/教育/医院行业的注册信托/协会(满足某些资格标准)的投资;
v) 印度方向第二级及后续级别的下级子公司(SDS)提供公司担保;
vi)印度当事方为其第一和后续级别的SDS提供的所有其他形式的担保;
vii) 重组合资/WOS的资产负债表,涉及注销符合通知第16A条所述特定资格标准的上市/非上市印度公司账簿中的资本和应收账款(同上);
viii) 超过规定的实现期限仍未实现的出口收益的资本化需要储备银行的事先批准;以及
ix) 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印度缔约方的业务要求和合资/WOS所在东道国的法律要求,在批准途径下考虑印度方提出的在合资/WOS中进行财务承诺但不进行股权出资的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