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诉法庭根据SAFEMA审理
在这件事上
m/s 印度联盟 vs. M/s. KPH Dream Cricket Pvt. Ltd. & Anr.(FPA-FE-123/CHD/2020)
M/s KPH Dream Cricket Private Limited(“公司”)获得了5.12亿卢比的外国直接投资,并于2008年6月30日以114.27印度卢比的利率发行了4,47,700股股票,2008年5月8日以每股面值10印度卢比的价格发行了1万股。该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了FC-GPR表格。
10,000股股票未按公允市场价值发行,FC-GPR必须在收到外国直接投资之日起30天内提交。因此,Ld.AA 对该公司及其董事处以50 Lac的罚款。
上诉由执法局局长提出,祈祷加重处罚,因为违规行为是敏感的,而不仅仅是技术性的。机管局在涉及敏感违规行为的事项上采取宽容态度,在法律和事实上犯了错误。机管局无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 (1)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施加
最高可处以违规金额三倍的罚款。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1)条规定了可以判处的最高刑罚。该科既没有规定固定数额的罚款,也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因此,机管局处以的罚款金额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谨慎行使。 在给定的案例中,我们不认为质疑令是不谨慎的。实际上,这是有道理的,说得很好。无论如何,该法规没有规定施加最高刑罚的要求。 由于没有报告任何理由说明机管局如何未谨慎行使酌处权,因此我们认为机管局的命令不可干涉。上诉失败并被驳回。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KPH Dream Cricket Private Limited(“公司”)分三批从毛里求斯M/s Colway Investment Ltd.获得了12,85,572.84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FDI),用于收购该公司的股权。
- 这三笔款项是在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期间通过银行渠道收到的。
- 根据2000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的规定,收到的外国直接投资应报告给印度储备银行 在收货后 30 天内。
- 该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以FC-GPR表格报告了国外汇款,并于2010年1月通过授权交易商(AD)银行(即HDFC银行)提交了日期为2010年1月14日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 该公司发布了:
- 2008年6月30日为4,47,700/-股票,每股114.27卢比,
- 2008年5月8日有1万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0卢比。
-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通知向该公司发出了说明理由通知。
- 该裁决令由昌迪加尔地区办公室执法局联合主任通过,其中处以以下处罚:
- 40,00,000 卢比/- 责成该公司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6(3)(b)条的规定以及其《2000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附表一中规定的第5(1)条条款和条件, 原因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印度储备银行(RBI)报告收到的外国直接投资(5,12,58,773.69卢比),以及未对股票进行公允估值至1,50,000卢比/-的情况下向毛里求斯M/s Colway Investment Ltd.发行股票。
- 该公司董事什里·莫希特·伯曼因上述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42条的行为向该公司董事什里·莫希特·伯曼支付1000,000卢比/-卢比。
2。提起上诉的理由
上诉是由执法局对受到质疑的命令提起的,请求加重处罚,因为该违规行为不仅是技术性的,而且是敏感的,因为该事项涉及向外国公司转让/发行股票。
3.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该法的相关条款,以供随时参考:
1999 年 FEMA 第 13 (1) 节内容如下:
“(1) 如果任何人违反本法的任何条款,或违反为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力而发布的任何规则、规章、通知、指示或命令,或违反储备银行签发授权时必须遵守的任何条件,则经裁决,应处以最多相当于此类违规行为所涉金额的三倍的罚款,或最高20万卢比的罚款如果数额无法量化,并且此类违规行为是持续性的,则进一步的刑罚可延长至五次在违规行为持续的第一天之后,每天可获得一千卢比。”
4。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 该违规行为本质上是敏感的,而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因为这与向外国公司转让/发行股票有关。
- Ld.审判机构对与敏感违法行为有关的事项采取了宽容的看法,这在法律和事实上都犯了错误。对违规行为施加惩罚是错误的。
- 虽然施加处罚的确是一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能是任意的。
- 此外,裁决机构无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1)条的规定,该节规定处以最高相当于违规金额三倍的罚款。
5。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受到质疑的命令是在遵循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出了详尽的理由之后发布的。
- 该命令不是任意的,因为该命令中已经为维持违规行为和处以罚款金额提供了理由。
6。Hon'ble 上诉法庭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Ld.上诉法庭作了以下分析:
- 在处以罚款的同时,Ld.裁决机构注意到,不申报外国直接投资的违规行为仅延期了1.5年。
- 受到质疑的命令讨论了何时将违规行为归类为技术或实质性违规行为或敏感违规行为。因此,很明显,在评估了这种区别之后,才判处了刑罚。
- 此外,根据公允估值规定发行了4,47,700股股票。仅有10,000股股票,以每股10卢比的价格发行,本应以每股25卢比的价格发行。
- 因此,违规行为仅为15万卢比/-的金额,占5.12亿卢比违规金额的百分比微不足道
- 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裁决机构采取了任意行动,处以总额为40,00,000卢比和10,00,000卢比的罚款。
- 此外,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1)条规定,根据该条可处以的最高刑罚是所涉违规金额的3倍。
- 该科既没有规定固定数额的罚款,也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
- 因此,裁决机构判处的罚款数额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当然,在考虑到案件事实和向其提供的证据之后,必须谨慎行使判决权。
- 在给定的案例中,我们不认为质疑令是不谨慎的。实际上,这是有道理的,说得很好。
- 裁决机构不仅注意到该案的事实,而且还评估了记录在案的证据。
- 此外,在这件事上 国会议员和议员的状况。Vs.巴拉特重型电气公司 [(1997) 7 起最高法院案件 1],最高法院阁下认为:
- 在规定处以相当于入境税金额10倍的罚款的法规中,该法规只规定了最高限额,没有规定不可减少的金额,剥夺了评估机构在这方面的任何自由裁量权。
- 该国的立场承认,评估机构没有义务征收相当于入境税十倍的定额罚款。
- 在本案中,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本身规定了最高为此类违规行为所涉金额的三倍的处罚,从而明确规定了裁决机构行使酌处权,尽管是审慎行事的。
7。最终订单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
- 由于没有报告任何理由说明判处的刑罚为何较低,也没有说明裁决机构如何未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认为裁决机构的命令不可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