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 Ralson Industries Limited(“上诉人”)从事自行车轮胎和内胎的制造、销售和出口业务。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上诉人向位于阿联酋迪拜的M/s Emirate Technologies Ltd. LLC进行了出口。上诉人收到了出口的全额付款。但是,在2007年,由于出口中发现缺陷,海外买家扣留了3.36亿卢比的付款。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董事总经理亲自拜访了海外买家,以说服海外买家支付款项。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8节、1999年《外汇管理(外汇的兑现、汇回和交出)条例》第3条和2000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因此,对上诉公司处以75,00,000卢比的罚款,并对4名董事处以每人5,00,000卢比的罚款。
上诉人辩称,它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收回未缴会费。此外,上诉人向印度储备银行提出的要求注销未缴款项的申请尚待印度储备银行审理。被申请人辩称,上诉人和印度储备银行均未在任何阶段告知印度储备银行已同意注销待变现的金额。此外,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努力将货物重新进口到印度,也没有为买方的索赔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法庭阁下认为,注销未缴出口收益的申请仍在印度储备银行待决。因此,它不能免除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出口收益的法定义务。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兑现总额为3.36亿卢比的出口收益并未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核销批准,这违反了法定授权。但是,由于未追回的金额仅为出口价值的9%左右,而且该公司的董事已访问迪拜以兑现未付的出口收益,因此罚款金额从75拉克卢比减少到5拉克卢比。此外,对违规事件发生后任命的2名董事免收罚款,其余2名董事的罚款从5卢比减少到2.5卢比印度卢比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Ralson Industries Limited(“上诉人”)从事自行车轮胎和内胎的制造、销售和出口业务。
- 上诉人作为出口公司享有很高的声誉,还获得了证书,并因其出色的出口业绩得到了政府及其机构的协助。
- 2002年,上诉人收到了阿联酋迪拜的M/s Emirate Technologies Ltd. LLC的几份出口自行车轮胎和内胎的订单。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该公司出口了426批货物,其中8批货物被发现有缺陷。
- 上诉人已收到出口的全额付款。但是,在2007年,海外买方扣留了2007年出口总共61批货物中的32批货物的付款。
- 这种扣缴与前几年,即2002年至2006年的出口中发现的缺陷有关。
- 海外买家扣留的金额为820090美元,相当于印度的3.36亿卢比。
- 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董事总经理在2010年和2013年两次亲自拜访了海外买家,以说服海外买家偿还他们自2007年以来扣留的款项。
- 印多尔助理执法局长于2014年12月18日提起申诉,指控上诉公司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艾哈迈达巴德执法局联合局长根据这样的申诉,于2014年12月29日向上诉人及其四名局长发出了一份SCN,要求他们说明为何不能以违反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为由对他们进行调查。
- 因此,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发布了受到质疑的命令,认为上诉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第8条、1999年《外汇管理(外汇兑现、汇回和交出)条例》第3条和2000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
-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第13(1)条,对上诉公司处以75,00,000卢比的罚款,并对该公司的4名董事即Sh处以每人5,00,000卢比的罚款。Rajnish Pahwa,Sh.P. S. Sharma,Sh.Praveen Chawla 和 Sh.Sham Sunder。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以供参考:
- 下文重申了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8条:
“R外汇的变现和汇回。—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如果任何居住在印度的人到期或已经累积了任何金额的外汇,则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储备银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内将此类外汇兑现并汇回印度。”
3.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 上诉人向印度储备银行(“RBI”)提出的要求注销印度储备银行和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政策中未缴款项的申请尚待印度储备银行审理。
- 此外,上诉人有权获得 “自我注销”,金额为每年出口离岸价的10%。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上诉人和印度储备银行均未在任何阶段告知印度储备银行已同意注销待变现的金额。
- 此外,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努力将货物重新进口到印度,也没有为买方的索赔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 上诉人未实现的出口收益为3.36亿卢比,不超过2002-2006年期间未实现出口收益限额的10%。
- 通过这种不作为行为,他们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
5。上诉法庭阁下的分析
法庭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 上诉人未能证实他们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来实现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8节以及2000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第9条规定的出口收益。
- 注销未清出口收益的申请仍在印度储备银行待决。因此,它不能免除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出口收益的法定义务。
- 关于商品有缺陷和外国买方扣留款项的论点虽然合理,但不能推翻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强制性外汇变现要求。
- 上诉人依赖最高法院阁下对此事的判决 谢伦德拉·斯瓦鲁普诉执法局副局长 [(2020) 16 SCC 561]。我们认为这一论点有道理,但仅限于上述判决澄清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42条规定的个人责任原则。
- 适用最高法院的比例,并考虑到本案的事实矩阵,可以看出:
- Shri Sham Sunder 和 Shri Praveen Chawla: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期间之后被任命为董事。因此,追究他们在被任命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是不正确和不公正的。
- Sh。Rajnish Pahwa:负责营销和出口;
- Sh。P. S. Sharma:负责生产和管理。
- 因此,可以合理地将违规行为的责任(如果有)归咎于在相关时期内负责和负责公司业务的人。
- 因此,上诉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8条》和上述条例的行为已成立。
-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兑现总额为3.36亿卢比的出口收益并未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核销批准,这违反了法定授权。
- 上诉人出口了价值97,25,987.51美元的货物,相对于该价值,该公司已变现88,45,230.75美元。在关键时期未实现的出口收益为8,80,756.76美元,仅占出口价值的9%左右。
- 此外,该公司的董事访问了迪拜,以兑现未付的出口收益。
6。最终订单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
- Shri Sham Sundar和Shri Praveen Chawla在违规行为发生后被任命为董事,因此,他们对公司在被任命前的行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种处罚被搁置一边。
- Shri Rajnish Pahwa 和 Shri P.S. Sharma 应受处罚。但是,两名董事每人的罚款金额减少到25万卢比/-卢比。
7。结论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是每个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跨境交易的企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许多人的印象是,由于我们没有任何外国控股或外国资金,因此我们不受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条款的约束。但是,任何仅出口商品的人也受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条款的管辖。因此,每家企业都需要寻求专业援助,以确保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合规性。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巨额处罚。我们在V J M Global的团队拥有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合规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确保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得到遵守,以避免任何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