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和服务税(“GST”),《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第十七章(第107条至第121条)规定了与上诉和修订相关的条款。
任何因下级当局的命令而受到侵害的当事方都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提出上诉 由上诉机构进行审查。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第一项上诉由上诉机构提出。
在本文中,详细讨论了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的问题。
1。何时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 《CGST法》第107条规定了授权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的条款。
- 根据第 107 节, 任何人 对以下任何决定感到不满 裁决机构 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2。哪个机构是裁决机构?
- 根据CGST法案第2(4)条,裁决机构是指根据CGST法案被任命或授权通过任何命令或决定的任何机构。
- 因此,根据CGST法案其他章节发布的所有命令均可由受害方向上诉机构提出质疑,例如根据第十一章签发的退款令,根据第十二章发布的评估令等。
- 但是,以下权限不在 “裁决权限” 的涵盖范围内:
-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
- 修订局,
- 预先裁决管理局,
- 预先裁决上诉机构,
- 国家预先裁决上诉机构,
- 上诉机构,
- 上诉法庭和
- 根据《CGST法》第171(2)条任命的反暴利措施机构。
- 因此,不能向上诉机构质疑上述当局发布的命令。但是,根据CGST法案的其他条款,可以向更高的权力机构提出针对此类命令的申请。
3.上诉机构的级别是多少?
第107条规定,可以向以下两级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 如果根据CGST法案/SGST法案受到质疑的命令是由额外专员或联合专员发布的,则应提出上诉 专员(上诉)
- 如果副局长或助理局长或主管发布了受到质疑的命令,则申请应提交给 联合专员(上诉)。
4。谁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任何因裁决机构的命令而感到不满的人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申请。因此,申请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出:
- 被评估人或
- 部门当局
4.1 被评估人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提出上诉
- 如果纳税人对裁决权的命令感到不满,则他可以根据CGST法案的规定提出申请。
4.2 部门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提出的上诉
- CGST/SGST/UTGST专员可以要求对任何裁决机构下达命令的任何诉讼进行记录,以确保该命令合法且符合CGST法案的其他规定。
- 如果专员对按顺序作出的任何事项不满意,他可以指示其下属的任何官员向上诉机构提出申请,以确定专员强调的问题。
- 此类申请应按其违反裁决机构命令提出的申请来处理,授权官员应被视为上诉人。
5。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的程序
5.1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的时限
- 被评估人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3 个月内 自下达裁决权命令之日起。
- 如果部门提出上诉,可以提出申请 6 个月内 自下达订单之日起。
5.2 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的相关表格
- 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应在 GST APL-01 表格 以及相关文件。上诉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提出。
- 向上诉机构提出的申请应由部门主管部门以 GST APL-03 表格以及所有相关文件提交。 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提交。
5.3 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之前的预存款是多少
- 上诉应由被评估人在支付以下金额的预存款后提出。
- 100% 税款、利息、罚款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金额,即通过质疑令计算并由被评估人承认的金额;以及
- 剩余争议金额的10%,即由裁决机构按质疑顺序计算但未被评估人承认的金额,最高为25亿印度卢比。
5.4 向上诉机构提交质疑令
- 受到质疑的命令的核证副本应在初始确认书生成之日起7天内提交给上诉机构。提交受质疑的订单后,最终确认将在中生成 表格 GST APL-02。
5.5 合理的陈述机会和最长休会时间
- 出于充分的理由,上诉机构可以延期上诉听证会。但是,对任何一方的延期不得超过3次。
5.6 向上诉机构就上诉事项作出裁决的时限
- 在可能的情况下,上诉机构应审理和裁决该事项,并在提出上诉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命令。因此,一年的时限不具有约束力,应以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为依据。
- 如果上诉机构发布的命令是根据任何法院或法庭的命令暂缓执行的,则在计算一年时不包括这种中止期限。
5.7 上诉机构的命令
- 听证会结束后,上诉机构应确认或修改或撤销受到质疑的命令。但是, 上诉机构无法将此事移交给通过受到质疑的命令的裁决机构。
- 如果拟议的命令是:如果提议的命令是,如果没有给予合理机会证明反对拟议命令的理由,则上诉机构不得通过命令:
- 提高费用或
- 加大处罚力度或
- 增加罚款以代替没收或
- 没收价值更高的物品或
- 减少退款金额或
- 减少进项税抵免金额
- 上诉机构的命令应为书面形式,并应说明裁决要点、有关决定和下达该命令的理由。
- 上诉处理后,上诉机构应将上诉通知上诉人、答辩人和裁决机构。命令副本还应发送给司法专员或其指定的任何机构。
- 根据第 107 条通过的命令为最终命令,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须遵守以下条款
- 第 108 节(向修订机构上诉),
- 第 113 条(上诉法庭命令),
- 第 117 条(向高等法院上诉)和
- 第118条(向最高法院上诉)。
- 除命令外,上诉机构还应发布命令摘要 表单 GST APL-04 清楚地表明已确认的最终需求量。
5.8 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的相关时限摘要
| Action |
Time Limit |
| Time limit of Application filing before Appellate Authority by Assessee |
Within 3 months from date of communication of order of adjudicating authority |
| Time limit of Application filing before Appellate Authority by Department |
Within 6 months from date of communication of order of adjudicating authority |
| Certified copy of impugned order to be submitted with appellate authority |
Within 7 days from date of generation of initial acknowledgment |
| Time limit to pass order by Appellate Authority |
Within 1 year from date of filing of appeal where ever possible |
6。向上诉机构出示补充证据(CGST规则第112条)
- 如果任何上诉人未能向裁决机构出示任何文件或证据,则不得允许他向上诉机构出示此类文件。因此,只能出示先前出示的文件或证据。
6.1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在上诉期间可以出示额外证据的案件
- 但是,以下是例外情况,即在以下情况下,在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之前,应允许提供更多证据。
- 但是,如果有人提议向裁决机构出示证据,则被裁决机构拒绝;或
- 如果上诉人由于合理原因无法向裁决机构出示此类证据,而此类证据是由裁决机构传唤的;或
- 如果由于合理的原因而无法出示证据或文件,且此类证据与任何上诉理由有关;或
- 如果裁决机构在没有给予上诉人足够的机会出示与任何上诉理由有关的文件或证据的情况下通过了受到质疑的命令。
6.2 允许提供额外证据的条件
- 如果不记录允许以书面形式提供此类补充文件的理由,则不允许提供其他证据。
- 只有在向裁决机构提供合理的机会之后,上诉机构才应采纳其他证据。它可能:
- 审查上诉人额外提供的证据或文件,或盘问额外出示的任何证人;或
- 出示任何证据或任何证人来反驳上诉人提供的证据
- 上诉机构可以自行要求提供任何其他文件或信息,然后规则112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诉机构本身额外要求的此类信息。
7。对上诉机构的命令提出上诉
任何受上诉机构命令侵害的人均应在上诉机构下达命令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第112条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