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终于彻底终止了DTAA中长期存在的最惠国待遇(MFN)条款的争议。印度与经合组织成员国荷兰、法国和瑞士签订了包含最惠国条款的 DTAA。印度随后与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和哥伦比亚签订了DTAA,并提供了较低的股息税率。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和哥伦比亚在与印度签订DTAA时还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但是,每个国家稍后都会成为经合组织的成员。因此,问题在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自动生效还是需要为此单独发出通知。此外,即使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和哥伦比亚在加入DTAA时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荷兰、法国和瑞士是否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好处。
最高法院阁下认为,要使《所得税法》第90(1)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生效,需要单独发出通知。此外,解释动词 “是”,检查经合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日期是为享受最惠国条款而签订数据协议的日期。
1。什么是DTAA中的最惠国待遇(MFN)条款?
-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A)可能包含不同国家的不同税收状况。不同的国家/地区在其 DTAA 中可能有不同的税率适用性。为确保不同国家获得类似的福利,可在数据协议中插入最惠国待遇(“最惠国”)条款。
- 最惠国条款规定,该条约的国家有义务向其条约伙伴(第一国)提供最优惠的税收待遇,如果该国在与其他国家(第三国)签订的DTAA中提供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则它们将给予其条约伙伴(第一国)最优惠的税收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更优惠的税收优惠将适用于第一国和第三国。
- 最惠国待遇条款仅适用于与经合组织国家签订的数据协议。最惠国待遇条款背后的理由是向经合组织国家提供类似的税收待遇。
-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通过以下示例来理解:
- A国已与经合组织成员国的B国(第一方)签订了DTAA,在该协议中,它限制了其对红利的征税权为15%。假设数据包含最惠国条款。
- 国家A与同样是经合组织成员国的C国(第三方)签订了数据协议,并限制其获得分红的税收权为5%。
- 在这种情况下,同样的优惠税收待遇,即5%,应适用于A国和B国之间签订的数据协议。
- 为了适用最惠国条款,B国和C国都必须是经合组织的成员。
2。该案的背景
最高法院审理此事的事实如下:
- 印度与荷兰、法国和瑞士之间的数据协定包含最惠国条款。根据最惠国条款,这些国家有权在随后与任何经合组织国家签订的任何数据协议中获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
- 印度随后与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和哥伦比亚签订了DTAA,并提供了较低的股息税率。
- 在达成协议时,这些国家还不是经合组织的成员。但是,他们将在以后成为会员。
- 因此,出现的问题是,印度-荷兰、印度-法国和印度-瑞士的DTAA是否有权享受后来签订的DTAA中规定的较低税率的股息税,尤其是当这些国家在加入DTAA时还不是经合组织成员时。
- 最惠国待遇国家发布了单方面声明,称自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和哥伦比亚成为经合组织成员之日起,其居民有资格获得更优惠的股息率。
- 上诉中出现的问题如下:
- 在签订DTAA时,是否可以向第三方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好处还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它将在以后成为经合组织成员。
-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自动生效还是应通过通知生效。
- 在此案中,德里高等法院阁下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并认为:
- 就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性而言,协议被视为税收协定本身的一部分,不必由所得税部门单独通知。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自动生效的,在收到数据协议通知后立即生效。无需另行通知。
- 此外,该第三方必须是经合组织的成员,才能获得与第三方签订数据协议的权利。但是,“是” 一词提供了一种事务状态,即第三国必须是DTAA的成员,并且不一定要求它在与第三国签订DTAA之日存在。
- 当第一个国家提出申请享受最惠国待遇条款时,应检查第三国的地位。
- 针对德里高等法院的裁决,印度税务机关发布了一份通告,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生效:
- 必须在带有最惠国条款的 DTAA 缔结后与第三国签订具有优惠税率的 DTAA;
- 在与印度签署数据协议时,第三国必须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 与第三国的数据协议中必须有有利的税收范围;以及
- 必须单独发出通知,将此类优惠税收纳入带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DTAA。
- 所得税管理局对Hon'ble高等法院的命令感到不满,向Hon'ble Apex法院提起上诉。
3.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1961年《所得税法》的相关摘录,以供参考:
“90. (1) 中央政府可与印度以外任何国家的政府或印度以外的特定领土达成协议,—
(1)...。...
可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为执行协议作出必要的规定...”
4。Hon'ble Apex Cour的分析t
最高法院阁下发表了以下意见:
a. 是否需要发出通知?
- DTAA 由印度联邦输入,它们不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执行性;
- 根据第73条,印度联邦拥有签订国际条约和公约的专属行政权力,议会拥有就此类公约或条约进行立法的专属权力。
- 此类条约的适用对欧盟具有约束力。但是,它们 “本身并不对印度国民具有约束力”。
- 除非议会给予生效,否则数据协议本身对印度国民没有约束力。
- 如果条约或协议限制或影响公民或其他人的权利,或者修改印度的法律,则需要议会制定法律。但是,如果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影响或修改,那么就没有必要采取任何立法措施来使条约生效。
- 因此,如果使条约或义务生效的规定或法律中存在任何模糊之处,法院有权研究该国际文书,以消除含糊之处或寻求澄清。
- 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90(1)条,印度加入一项条约或一项议定书并不导致其在法院和法庭中自动执行。
- 根据ITA第90(1)条,在发出适当通知之前,条约和议定书不赋予缔约方权利。
B. 经合组织成员资格的时间
- 最惠国条款提到,“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第三国” 包含动词 “是”。因此,三十个国家应该是经合组织成员国,用现在时给出。
- “is” 一词具有当前意义,其含义来自上下文。鉴于这种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当第三方国家与印度签订税收协定时,它应该是经合组织的成员,由较早的条约受益人主张平等。
- 但是,在本例中,立陶宛、哥伦比亚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在加入DTAA时还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5。决定
最高法院阁下认为:
- 必须根据《所得税法》第90(1)条提交通知才能使税收协定生效或修改DTAA的任何条款。因此,需要单独发出通知才能使最惠国待遇条款生效。
- 在解释最惠国条款时,“是” 一词很重要。要获得最惠国待遇的好处,第三国在签署 DTAA 时必须是经合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