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商品及服务税实施的最初阶段,纳税人在提交申报表和缴纳税款时犯了各种真正的错误, 第 53 次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会议 宣布了一项大赦计划,即免除2017-18年至2019-20年期间根据CGST法案第73条发布的通知、声明或命令,即免除利息和罚款。
2017年CGST法案第128A条插入了与大赦计划相关的条款。CBIC收到了业界对CGST法案第128A条实施情况的各种疑问。为了澄清问题并确保条款执行的统一性,通过第9号通告发布了澄清说明。2024 年 10 月 15 日第 238/32/2024-GST 号通告。
本文讨论了根据第 128A 条提交申请的方式和纳税方式。
1。2014 年 CGST 法案第 128A 条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第53次会议的建议,已将第128A条纳入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CGST法案。
- 该条款规定,对于根据CGST法案第73条提出的与2017-18财年、2018-19财年和2019-20财年有关的要求,免除利息和罚款。
- 第 128A 条的规定将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适用。
- 此外,根据2024年10月8日第20/2024号通知——中央税,已将第164条纳入CGST规则。第164条规定了根据《CGST法》第128A条结束诉讼的程序和条件。
- 为了根据第 128A 条申请福利,纳税人必须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前全额缴纳通知/报表/命令中要求的税款。
2。可以根据第 128A 条提出申请的案例
- 在以下情况下,第128A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第73条发布的2017-18财年、2018-19财年和2019-20财年的通知/声明:
- 根据第 73 (1) 或 73 (3) 条发出通知或陈述,但没有根据第 73 (9) 条发出命令;
- 如果已根据第 73 (9) 条发布命令,但上诉机构/修订机构没有发布任何命令;
- 如果上诉机构/修订机构已下令发布根据第73条发布的通知/声明,并且上诉法庭没有通过任何命令。
- 此外,根据第128A(1)条提出的申请也可以适用于最初根据第74条发布的通知或陈述,但根据上诉机构或上诉法庭或法院的指示,有关官员必须根据第73条通过命令的情况。
3.根据第 128A 条提交申请的程序
3.1 要求提交申请的表格:
| Situation |
Form in which application can be filed under section 128A |
| Intial notice is issued under section 74 but an order is required to be issued under section 73 |
GST SLP-01 |
| Where the order is issued by the appellate authority or Revisional Authority but no order is issued by the Appellate Tribunal |
GST SLP-02 |
| Where the notice or statement is issued under Section 73 of the CGST Act from July 2017 to March 2020 but no order is issued under Section 73(9) |
GST SLP-02 |
| Initial notice is issued under section 74 but an order is required to be issued under section 73 |
GST SLP-02 |
- 如果在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根据CGST法案第73条发布了多份通知、声明或命令,则需要为每份通知/声明或命令单独提交申请。
3.2 根据第 128A 条提交申请的时间
- GST SPL-01 表格或 GST SPL-02 表格中的申请应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的 3 个月内提交。
- 如果根据第 74 条发布通知,但需要根据第 73 条发布命令,则应在根据第 73 条发布的命令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以 GST SPL-02 表格提交申请。
3.3 撤回上诉或令状申请
- 如果纳税人对第128A (1) (b) 或 (c) 条中提及的命令提起上诉,或者纳税人已对第128A (1) (a) 或 (b) 或 (c) 条提及的通知/声明/命令提出申诉,则纳税人在根据第128A (1) 条提交申请之前必须撤回申诉。
- 撤回此类上诉/令状申请的命令必须与在 GST SPL-01 表格或 GST SPL-02 表格中提交的申请一起提交。
- 如果纳税人已向上诉机构、上诉法庭或法院提交撤回上诉或令状申请,但有关当局直到商品及服务税 SPL-01 表格或商品及服务税 SPL-02 表格提交申请之日才发布撤回令,则纳税人必须上传此类申请或申请撤回的文件的副本以及商品及服务税 SPL-01 或 GST SPL-02 表格。
- 纳税人应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发布后的1个月内将最终提款令上传到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
4。根据第 128A 条缴纳税款
4.1 纳税方式:
根据第 128A 条,纳税人必须按以下方式缴纳税款:
a. 第 128A (1) (a) 条,即根据第 73 条发布通知或声明,但未发布最终命令: 通知中要求的税款应通过商品及服务税 DRC-03 支付。
b. 第 128A (1) (b) 或 (c) 条,即命令是根据第73条发布的,但问题仍在上诉机构或修订机构或上诉法庭待决:
- 所要求的税款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向电子负债登记册(ELR)第二部分中根据要求单创建的借记分录付款 2024 年 7 月 11 日第 224/18/2024 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
- 但是,如果已经通过商品及服务税 DRC-03 付款,则纳税人应遵循第142(2B)条规定的程序。在商品及服务税 SPL-02 表格中根据第 128A 条提交豁免申请之前,纳税人应在商品及服务税 DRC-03A 表格中提交申请,以调整已通过商品及服务税 DRC-03 表格支付的金额,以适应ELR第二部分中提出的要求。
- 付款日期应视为通过商品及服务税 DRC-03 表格支付金额的日期,而不是使用商品及服务税 DRC-03A 表格调整上述金额的日期。
4.2 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 此类款项应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当天或之前支付。
- 如果根据第74条发出通知并根据第73条发布命令,则应在根据第73条发布的命令发出后的6个月内缴纳税款
- 只有在支付了通知/声明/命令中要求的全部税款(包括与错误退款有关的要求)后,申请人才能申请免除利息或罚款。
- 如果发布的通知或命令包括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以外的时期(即除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则纳税人在提交申请之前也必须支付与此类额外期限相关的要求。
4.3 由于 CGST 法案第 16 (5) 或 (6) 条,不再需要缴纳税款
- 如果通知/声明/命令中规定的应纳税额包括因违反第16(4)条规定而要求的金额。但是,由于追溯性地加入了第16(5)或(6)条,此类金额不会更高,则通知/报表/命令中规定的全部应纳税额应在扣除根据CGST法案第16(5)或(6)条不应缴纳的金额后计算。
- 在根据第16(5)或(6)条计算免赔额时,纳税人必须确保仅在仅因CGST法案第16(4)条而不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ITC的情况下才扣除该金额。
- 审查此类申请的税务官员还必须核实此类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