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快照

Published on:
May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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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第 26 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的所有最新消息

1。 退货申报系统

目前的GSTR 3B和GSTR 1的申报制度再延长三个月,即2018年4月至6月,直到新的退货制度最终确定为止。对新模式进行了广泛讨论,信息技术部长小组的任务是最终确定该模式。

2。 反向充电机制

以反向收费为基础的纳税负债已延期直到 30.06.2018。同时,部长小组将研究其执行方式,以确保不会给贸易和工业带来不便。

3. TDS/TCS

《加拿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51条下的源头税收扣除(TDS)和CGST法案第52条规定的源头征税(TCS)的规定将暂停执行至2018年6月30日。同时,将制定将州和中央政府会计制度与GSTN联系起来的方式,以便向在源头扣除或征收税款的注册贸易商提供无缝信贷。

4。 申诉补救机制

商品及服务税实施委员会(GIC)的任务是纠正因信息技术故障而给纳税人造成的不满。

5。 将出口商的免税期延长6个月

i. 通过重新对此类进口商品实行商品及服务税前免税,找到了临时解决方案。此外,对于 商业出口商 引入了一项特别计划,对他们采购的商品支付0.1%的商品及服务税。此外,根据预先授权、EPCG和EOU计划进行的国内采购被视为 “视同出口”,供应商或出口商可以灵活地申请退还由此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IGST。所有这些途径都是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提供的。

6。 将目前的豁免等豁免延长至2018年3月31日,再延长6个月,即至2018年10月1日

二。理事会商定的永久解决方案是自2018年4月1日起推出电子钱包计划。电子钱包计划基本上是创建电子电子钱包,DGFT将以名义或虚拟货币记入电子钱包。出口商将使用这种名义/虚拟货币为他们进口/采购的商品支付商品及服务税/IGST,这样他们的资金就不会被冻结。

理事会同意将电子钱包计划的实施推迟6个月,即至2018年10月1日

7。 欢迎对 Eway Bill 进行修改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从01年起为全国各地的州际货物运输引入电子方式账单st2018 年 4 月。对于州内货物的流动,将引入电子运单系统,日期将分阶段公布,但不迟于01日st2018 年 6 月。

  1. 只有当货物的价值超过5000卢比时,才需要生成电子路单。对于价值较小的货物,不需要电子运单。
  2. 第138条第 (7) 款的规定将在日后公布。因此,目前不要求在个人托运价值低于50,000卢比/-的情况下生成电子运单,即使运输商在单个运输工具中运送的货物超过50,000卢比也是如此。
  3. 为了生成电子路单,免税货物的价值已从托运价值中扣除。
  4. 公共交通工具也被列为一种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通过公共交通运输,则生成电子运单的责任将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
  5. 铁路免于生成和携带电子路单,条件是如果不出示电子路单,铁路将不会向收件人交付货物。但是铁路必须携带发票或交货凭证等。
  6. 收货人告知其接受或拒绝托运的时限将是有关电子运单的有效期或72小时, 以较早者为准
  7. 如果因工作而发生货物流动,注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生成电子路单。
  8. 发货人可以授权运输商、快递机构和电子商务运营商代表其填写电子运单的A部分。
  9. 将货物从发货人所在地运送到运输商所在地的距离不超过50千米(从10公里增加),不需要填写电子运单的B部分。他们必须生成电子路单的A部分。
  10. 已为超尺寸货物(ODC)提供了额外的有效期。
  11. 如果货物无法在电子运单的有效期内运输,则在转运或特殊情况下,运输商可以延长有效期。
  12. 一天的有效期将在电子路单生成之日后的当天午夜到期。
  13. 经任何税务官员核实后,除非收到有关该运输工具的具体信息,否则在任何州或联邦直辖区均无需第二次办理登机手续。
  14. 如果货物通过铁路、航空和水路运输,即使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后也可以生成电子路单。
  15. 将通过在电子运单的A部分中记录发货地点来处理因发货到发货供应而产生的货物的流动。

8。 有关数据分析的建议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被告知以下事实 CBEC GSTN已经开始对他们可用的许多数据集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初步数据分析的结果揭示了有趣的见解:

a. 事实证明,进口商在海关口岸支付的IGST和补偿税金额与 GSTR-3B 中申报的相同进项税抵免之间存在差异。

b. GSTR-1 表格中自我申报的责任与 FORMGSTR-3B 表格中存在重大数据差距。

经过深思熟虑,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并据此采取适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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